2.2 規則 1. 規則 本書所講的「路徑」,只是一個近似的比喻,並不是如它字面的意義所指的,真的有一條具體的、供人或車走的通道。這只是一條人類憑空用概念打造出來的,嗯,也許可以描述為「一系列規則的集合」。這好比「平臺」本來不過是建築用語,近年卻引申成為指電腦硬體或軟體的操作環境、指一些人共同進行某項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或條件等等意涵。 那麼,甚麼是「規則」(rule)呢? 根據《百度百科》的定義﹕「一般指由群眾共同制定、公認或由代表人統一制定並通過的,由群體裡的所有成員一起遵守的條例和章程。它存在三種形式:明規則、潛規則、元規則,無論何種規則只要違背善惡的道德必須嚴懲不貸以維護世間和諧;明規則是有明文規定的規則,存在需要不斷完善的局限性;潛規則是無明文規定的規則,約定俗成無局限性,可彌補明規則不足之處;元規則是一種以暴力競爭解決問題的規則,善惡參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 這裏作一說明,「潛規則」是中國人發明的名詞,《百度百科》說﹕「它是指看不見的、明文沒有規定的,約定俗成的,卻又是廣泛認同、實際起作用的,人們必須“遵循”的一種規則,其合理之處應當予以弘揚,相反即應扼殺於搖籃之中。」 至於「元規則」的概念,來自英文的「metarules」,也即是「最高法則」。在人類世界,就是硬力量決定一切,這正如1862年,當時還是普魯士首相的俾斯麥(1812年至1898年)在議會發表演講的名句﹕「失敗是堅忍的最後考驗,真理只在大炮射程之內。」 直接點說,「路徑」是「規則的集合」,而可對制定規則的作出終極決定的,就是擁有硬力量的人/共同體,這就叫做「元規則」。
2. 遊戲規則 「遊戲規則」是近年才流行的概念名詞,也是引申出來的意涵。至於甚麼是遊戲,人人皆知,也不必細表了。 查實,所謂的「遊戲規則」,也即是路徑。通常玩遊戲,不止有一條規則,而是有很多條,而這一系列的遊戲規則,正正組成了路徑。那麼,「規則」和「遊戲規則」兩者有何分別呢? 物理上的「路徑」,例如米蘭有名的購物街Via Monte Napoleone,你不會像電影《未來戰士》般,由阿諾舒華辛力加飾演的機械人T-800無端端地出現在哪裏,更加不大可能就在大街上出生、生活。可是,在概念上的「路徑」,你卻很可能從出生以來,終你一生,被迫接受其規則,例如說,你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出生,大概率會終你一生,也在由其管轄的「路徑」上,無法脫離其規則的限制。 可是,「遊戲」卻是自願參加的,頂多是像科幻電影《Jumanji》般,一旦參加了遊戲,便無法中途退出,然而在開始時,卻是自由決定是否加入。 所以,身為一個國家的國民,接受的是「規則」,而非「遊戲規則」。但如果你加入一個共同體,例如加入僱傭兵團,便得接受其遊戲規則。 2022年,俄羅斯侵略烏克蘭,一些不同國家的人民意圖加入烏克蘭政府籌組的志願軍。當他們抵達烏克蘭後,當局表示,他們將接受3至5天培訓,包括辯識地圖、醫療技巧和使用武器等,完成訓練後,所有人都要和烏方簽訂一份僱傭兵合同,其中規定每月約230美元,並要求他們與烏克蘭18歲至55歲男子承擔同樣義務,即總統澤連斯基取消戒嚴令前,不得離開烏克蘭。由於不知戰爭何時結束,也不知澤連斯基何時取消戒嚴令,這份合同有可能令到他們永遠留在烏克蘭。 這遊戲規則嚇怕了很多志願加入者,據報導,到了烏克蘭而拒絕簽下合同的,有英國人、法國人、巴西人、韓國人、台灣人等,這些人馬上離開了烏克蘭。
3. 規範 同一物事,放在不同處境,或根據不同的重點描述,往往會用上不同的名詞,這正如焦耳、爾格、瓦特、安培、btu、卡路里等等,都是能量單位,可以互換,只是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處境,便換上不同的名詞﹕物理學用焦耳,英國人用btu,減肥時用卡路里等。 「路徑」在人類社會,或是在社會學的範疇,其專門名詞是「規範」(norm)。在中文,「規範」是一個日常用語,有著一些日常行為的解釋,例如解作﹕衡量事物的準則、值得學習的對象之類。在英文,這名詞的應用更多,例如數學上的「範數」,在哲學上、人工智能技術上、西洋棋上,這同一個名詞有著不同的專業解釋,如果用作人名,一些人把它視作「Norman」的簡稱。 因此,在社會學的用法,會把它寫作「社會規範」(social norm),以作辨識。 根據《維基百科》,它是「『人們共同認可及遵守的行為標準』的一個普遍現象。這些標準包含了某種道德意味,是被一般人認為是『對的』,是以『應當』並加以遵守的標準,不論它們是否有用或有效。打破社會規範的成員往往會受到不成文的懲罰,例如被污名 (stigmatized),藉以讓對象在群體中受到孤立。由於社會規範是社會成員所共享的同意,可以是明文或不明文的規條,但部分社會規範慢慢會被訂為法律(如保持清潔環境 )。而社會規範的存在之主要原因大多數都是為了要維持社會秩序而產生。
4. 法律 《維基百科》說﹕「社會規範可以被基本的分為四種類型,分別是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以及法律。」 從很高的抽象層次去分析,以上4種規範可視作同一事物﹕「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可視為「沒有懲罸的法律」。如果是在西方的基督教,或是東方的猶太教和伊斯蘭教等一神教的社會,可把「宗教信仰」視為「風俗習慣」,如果像中國般的多神社會,宗教信仰根本不構成任何規範,更加不用說了。 於是,我們可把所有的規範,都視作「法律」的一部份。但請注意一點,在很多的國家,也會把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等等,也會立法作出規限。 例如在2004年3月,法國通過法律禁止在公立學校內佩戴有宗教色彩飾物,包括穆斯林頭巾,這正是用法律去干預了少數族裔的風俗習慣。中國的「五倫」,即「君臣有義、父子有親、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本來是倫理道德,但國家對君臣、父子、夫婦、長幼等關係與權責,也作出了嚴格的法律限制。 至於宗教,也有很多國家立法規定了國教,例如不丹、柬埔寨、斯里蘭卡等,就把佛教視為國教,把基督教立為國教的,則有梵帝岡、馬爾他、列支敦士登、摩納哥、丹麥、挪威、芬蘭、冰島、格陵蘭、英格蘭、希臘、格魯吉亞、哥斯達黎加、贊比亞、薩摩亞、東加、法羅群島等國。 進一步可說,「法律」就是「路徑」的具體規則,而成文法則是最具體、最詳細的規則。 金秀瑤山是桂江和柳江之間的大山區,全境萬山叢簇、森林茂密,與世隔絕,歷代政府對此地鞭長莫及,任其自治。直至近代,它仍然維持著傳統流傳下來的法律制度,稱為「石牌制」﹕ 這即是把有關農業生產、維護社會秩序的規則,刻在石碑,由「石牌頭人」當眾宣佈,並且要殺豬宰牛,祭祀祖先,飲雞血酒,還要宣讀﹕「盤古開天立地,伏羲姐妹造人民,先立瑤,後立朝……治老要正,治官要平,人不得亂做,耙不得亂搗,人亂做,耙亂搗,上犯天,下犯地……」。 這行為稱為「會石牌」。石牌頭人通常是平日熱心為群眾辦事,明事理、有見識的人,只要得到群眾的信任,找他的人越來越多,便逐漸成為石牌頭人。有時,可能石牌頭人不識字,無法刻寫條文,只是在樹立的石牌上,用斧子砍上三記,條文當眾宣讀,也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些石牌條文,好比現代社會人們熟悉的「成文法」。 石牌頭人除了立法,還是執法和司法的負責人,正是所謂的「石牌大過天」。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總之凡是涉及大事,必須先要「請老」,即是邀請村內德高望重的人,去參與此事。這好比現代社會的立法機關議員,和司法機關的陪審員。 一百多年以前,石牌頭人試過把慣偷蘇公別一家四口殺掉,家產充公。1935年,長二村、田廠為爭山界,發生糾紛,長二村沒有「請老」,擅自抓了田廠的兩名婦女作人質,石牌頭人於是「起石牌」,到長二村去論理,長二村自知理虧,不僅釋放了兩名婦女,還被罰款120元。 當司法審判時,控辯雙方每講一條道理,就折一節三寸長的禾稈,放在桌上,有多少條道理,就有多少根禾稈,是為「剪草為籌」。如果對方不同意,就要把禾稈送回,來回往返,直至大家都同意、或斷定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為止。 判案以後,如果一方不服,還可以請更大的石牌頭人來處理。大石頭牌人也會重覆「剪草為籌」的過程,如果爭端仍然無法解決,雙方便要「交碼」,即是 用禾稈一節,紮上一枚銅錢或一個手鐲,交給頭人。 「交碼」以後,石牌頭人再次調停,如果無效,石牌頭人就向雙方「退碼」。根據《石牌法》,頭人退碼以前,雙方不許開打,否則便是觸犯石牌法,要受到石牌頭人的懲罰,稱為「起石牌」。 退碼之後,雙方可以用硬力量的對決,來解決矛盾。他們通常一邊向親友請求支援,一邊展開戰鬥,直到一方認輸,或雙方損失過大,不可能忍受下去了,則會再次請石牌頭人出面調停,那又是另一個循環的開始。 所謂的「七十二村石牌」,好比中央政府的法律,覆蓋範圍是整個瑤山。還有的叫「二十四村石牌」、「十村石牌」,好比是地方政府的法律。再細分下去,還有「千八百石牌」、「百八石牌」、「一百九石牌」、「六十六石牌」等,這是以被石牌上的法律所管轄的戶數的數目。 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的屬於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下轄3個鎮、7個鄉組織。截至2020年11月1日0時的常住人口有130,31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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