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蹊 1. 自然路徑 路徑一定是憑空開闢出來的,也可以是自發產生。文學家魯迅(1881年至1936年)在《故鄉》一文寫的名句﹕「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細心一想,自然產生的路,是否用不著力量去造出來呢?試想想,第一個走這條「路」的人,會遇上多大的障礙,踩過多少人高的草,搬開石頭,踢斷小樹……走路的人越來越多,最初的時候很困難,把路踏得寸草不生,路越走越容易了,這才把路自然地「造」了出來。 原始的氏族社會,其傳統習俗,以及政治經濟制度,究竟由誰來當政治領導人,都是循這自然路徑去產生出來。有的氏族社會以硬權力去決定,由「勇者」去當領袖,有的則由軟權力去決定,由智者、仁者,或長者去當領袖,像古代的蒙古人,用「忽勒里台」的形式,召集各部落的首領,去推舉出共主,作為戰爭時期的領導人。所謂的「忽勒里台」,即是「會議」的意思,但這制度究竟是甚麼時候形成的呢?就不可考了,皆因它是自然產生的路徑。 《史記‧李將軍列傳》引用了當時的一句諺語﹕「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意即桃樹、李樹用不著說話,只因它們有著美味的果實,人們便會絡繹不絕地到來,摘取果實,以致樹下踏出一條小路。這比喻只要品德高尚,用不著宣傳,也會受到人們的尊重。 所謂的「蹊」,也即是「小路」,它和「徑」的分別,是古人把路人自發地走出來的小路,叫「蹊」。 至於「桃李」,就是利益、資源,也即是可以獲得金力量,這名言再一次指出「自然路徑」,也即是「蹊」,可由金力量去產生,只不過產生的過程緩慢,大家並不察覺。 簡單點說,所有的路徑都要由力量去產生,只不過「蹊」,也即是「自然路徑」,所產生的時間很長,輸出的力量是緩慢卻是長期,因此不為人所察覺而已。
2. 為甚麼? 為甚麼人們會自發產生路徑?正如我在前文引用了戴蒙在2014年出版了《昨日世界—找回文明新命脈》提出了的問題﹕「老人不止可娶少妻,還可以擁有三妻四妾,而年輕男子則必須等到四十歲或者更老才能娶妻……為甚麼部落年輕人不乾脆把那些好吃的東西搶過來,如骨髓和鹿肉,並跟年輕的、漂亮的女人結婚?為甚麼他們願意等到四十歲後?」 原因是,人類不可能按照自己的即時需要,任意循性而行事,而必須發明一個規律,然後照這規律而行事,也即是「路徑」。換言之,「路徑」就像夫妻、親子等等人倫關係,是深植在人類基因的屬性,我們不可能脫離它而生存。
3. 路徑的自發出現 希臘劇作家艾斯奇勒斯(西元前525年至前456年)有「悲劇之父」的美譽,他的最佳作品是《Oresteia》三部曲,分別為﹕《阿伽門農》(Agamemnon)、《奠酒人》(The Libation Bearers)、《歐墨尼得斯》(Eumenides)。 話說邁錫尼國王阿伽門農就是木馬屠城記故事中的希臘聯軍統帥,他因而取悅太陽神阿波羅的孿生姐姐,月亮女神Artemis,因而殺掉長女 Iphigenia,奉獻給女神。戰後,阿伽門農在回到本國,他的妻子Clytemnestra一來惱恨他殺掉了女兒,二來想與情人 Aegisthus雙宿雙棲,於是姦夫淫婦合謀,殺掉了阿伽門農。這就是第一個故事。 阿伽門農死時,其兒子Orestes只有12歲。《奠酒人》的故事,就是說他長大後,和朋友Pylades、姐姐Electra聯手,把親生母親和其情夫殺掉,為父報仇。「奠酒」指的是對死去的家人的懷念與祭祀。 按﹕「戀父情結」的英文是「Electra complex」,雖然她只殺掉了母親,卻並沒戀上其父親。她後來嫁了給Pylades。 《Eumenides》說的是Orestes被復仇女神 Furies,又叫「Erinyes」抓住,他設法逃脫後,到處逃亡。到最後,他到了雅典,由智慧女神雅典娜主審,並且挑選了雅典最正直、也最睿智的市民擔任法官,也可以視為陪審員。 Orestes辯護說他是為父復仇,因而弒母,阿波羅也為他辯護,聲稱父親才是真正的播種者,一個人可以只有父親,沒有母親……我真的不明白這邏輯本於甚麼。不過,在這故事中,阿波羅好比辯護律師。反過來,Furies好比主控官,卻認為弑母是十惡不赦。 法官們表決,有罪與無罪的票數相同。女神投下決定一票,判定Orestes無罪。為了安撫 Furies,雅典娜為她們改名為「Eumenides」,即「仁慈女神」,並且為她們建造了神廟。 這個家傳戶曉的故事從一系列的私人報仇開始,終結於為了追求公正,天神建立法庭,挑出法官,作出客觀的審判。這即是建立了「路徑」,把尋求公正的權力,從私人的手上,移交到政府,成為了「公權」。 這就是西方神話中法庭的濫觴,從此有了司法系統。 為甚麼會有這演變?皆因路徑是人類天生的需要﹕沒有路徑,就沒有可預測性,也就不成社會,而人類正是社會性生物,難以離開社會而生存。故此,人類必然會自發地產生路徑,這就是「蹊」。
4. 習慣法 當社會行為形成了慣性,社會的成員也會都承認這慣性對他們的行為的約束力,從政治的角度去看,這就是了習慣法。我們很多時都以為,法律是要寫成文字,才叫做法律,但實際上,不寫成文字的不成文法,也有著相同的約束力。這好比合約法的第一課,也會講明口頭合約和文字合約有著同樣的法律效力。 所謂的「酋邦」(chiefdom),是最原始的政治制度,由世襲的酋長領導共同體內全部成員。 中國明朝和清朝時的土司,1800年被法國吞併之前的大溪地,都是例子。 有一點要注意,所謂的酋長、國王、皇帝等等,不過是人為的名稱,其名稱並沒有實質含意。我們只是習慣上把小型政治共同體的最高領導人稱為「酋長」,但實質上,他和其人民稱呼他叫甚麼,也是無人奈何。 夏威夷的Kamehameha I(1758-1819),在1810年,成功統一了夏威夷群島,在他所面對的整個世界,算是了不得的豐功偉蹟了,因此他自稱為 「Kalani Paiʻea Wohi o Kaleikini Kealiʻikui Kamehameha o ʻIolani i Kaiwikapu kauʻi Ka Liholiho Kūnuiākea」,即「Kamehameha 大帝」(Kamehameha the Great),但其統治人口大約十萬人,胡吹甚麼「大帝」呢?不過你也管他不得。 這些比較原始的政治社會共同體,通常沒有成文法,統治地位的承繼和權力的程度,是根據習慣,也即是習慣法而決定。事實上,在未發明憲法,甚至連成文法也未有之前,所有國家的權力均是由習慣法去決定﹕在古時,酋長的地位世代相傳,純粹是傳統流傳下來的習慣,哪有憲法或成文法去定義其地位呢? 所謂的「習慣法」,也即是自發產生的路徑。 在本章的最後,必須說明,蹊和「自發秩序」,是一體兩面的概念。至於甚麼是「自發秩序」,則會在《秩序》一書,有詳細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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