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效益 1. 作為自發秩序 為甚麼人類需要路徑,為甚麼路徑是必需品?為甚麼路徑是自發秩序,無論在甚麼社會,都會自然地被創造出來? 在人類未發明貨幣之前,只能以物易物,然而,以物易物很不方便﹕我的貨物比你的貨物貴,我不肯交換,你的貨物比我的貨物貴,你不肯交換。再說,要我們互相為自己的貨物去訂立一個客觀的價格,也不容易。因此,人們便發明了貨幣出來,用它來作交易,那就方便得多了。 換言之,有了貨幣這媒介,人類之間的商品交易會更有效率,因此便自然地創造了貨幣出來了。故此,我們可以說﹕「有了貨幣這路徑,商品交易可更有效率。」 同樣地,強者命令弱者做事,使弱者屈從自己的意志,如果每次都要先痛扁弱者一頓,強者會覺得太麻煩,弱者也會感到太痛苦。因此,假如把這關係製造成路徑,雙方都會舒服得多。 事實上,政權的雛形便是由此而起﹕征服者一口氣把敵人打敗,敵人屈服了。從此之後,前者統治後者,造成了後者服從前者的路徑,這種有效率的作法,就是政治的起點。 老闆聘請一個員工,每月發固定薪水,在這段期間,老闆可命令員工工作,用不著每次要求他工作時,均要商討應付多少錢、工作時間是多長等條款,省卻了大量商討時間。反過來說,如果是每件工作逐次計算,這商討時間可能比工作時間更長,那就不划算了。 因此,我們可以說,老闆聘請員工,是建立了一條路徑,這條路徑可以令到生產過程更有效率。以上的說法,也可以用經濟學的「交易費用」理論去作解釋,本系列另有作品會有解說。
2. 王位承繼權的路徑 每個國家均對如何選出其元首有著嚴格的路徑規定,對於君主制國家,亦是如此。 以英格蘭為例,它有一系列的立法,去規定其君主的承繼方法,例如在1701年,國會通過了《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立下了新規定﹕英格蘭及愛爾蘭之王位只能由新教徒繼承。除此之外,任何人只要改信天主教或與天主教徒結婚,即失去繼承資格。 之所以訂立這條法令,皆因根據1534年的《至尊法案》(Acts of Supremacy ),英格蘭國教會獨立於羅馬天主教會之外,並奉英格蘭君主為領袖。1554年,由於當時的女王「血腥瑪麗」(Bloody Mary,1516年至1558年)是堅決的天主教往,因而廢除了《至尊法案》。 然而,當血腥瑪麗去了見「三位一體」的天主後,伊莉沙白一世(1533年至1603年),通過了第二條《至尊法案》(The Act of Supremacy 1558),確定了英格蘭君主在英格蘭國教會的地位好比教宗之於天主教。 然而,1685年登位的詹姆士二世(1633年至1701年)卻是天主教徒,非但如此,他還打壓基督新教,以尊崇天主教。這明顯是違背了《至尊法案》的精神。因此,在1688年,英國人發動了「光榮革命」,推翻了詹姆士二世,改立其女兒和女婿為女王和國王,是為「瑪麗二世」(1662年至1694年)和「威廉三世」(1650年至1702年)。這兩人均是基督新教徒。今日美國的一流大學College of William & Mary即是由他們捐贈而建,這大學曾經出過3位美國總統。 這場推翻國王的政變,之以叫「光榮革命」,皆因沒有流血,也沒有殺人,英國人因而感到十分「光榮」。 正是因這一連串的背景故事,國會方才通過前文講的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以圖建立路徑。果然,在這條路徑建立後,英國王室再無因宗教問題而發生政治爭拗,證明了它的效益。 這法令也包括了其他條文,限定了君主的權力,例如如果君主並非英格蘭人,在未經國會同意下,英格蘭不會為君主不隸屬於英格蘭的領地發動戰爭,又例如未經國會許可,君主不得離開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國境,以及法官「如行為端正」(quamdiu se bene gesserint)則可終身任職,君主無權免除其職位,除非是由國會通過,諸如此類。 以上的路徑令到英國王位繼承的一直更順暢,直至2013年,方才另立了一條《Succession to the Crown Act 2013),條文內容是2011年10月28日之後英國王室出生的女性繼承人和男性繼承人完全平等,換言之,國王/女王的頭胎不管是子是女,均可獲得第一順位承繼權﹕長子次女、或次子時,第一承繼權是長子,長女次子,或次女,第一承繼權是在長女。
3. 成本對比效益 路徑可以是清楚界定的,也可以沒有清楚界定,有了路徑,可以令到「路人」,也即是參與者,活得更舒服,也可以令到「路人」活得更痛苦。只因真正決定的條件,不是「路人」究竟活得舒服與否,而是成本效益,也可以稱為「效率」。這正如一間工廠,可能工人的工作時間很長,廠長的管理很嚴苛,可是正因如此,它的生產力很高,勝過了其他工廠,因而成為了贏家。 再用回王位承繼制來作說,有時候,像長子承繼制、民主選舉制等等,是最溫和的承繼制度,往往產生軟弱無能的領袖,反而越是凶殘的,越能篩選出最優秀的領袖,反而是。 其中一種我認為最凶殘的承繼制度,登位前後,必須「兄弟相殘」(fratricide)﹕ 巴耶塞德一世(Bayezid I,1360年至1403年)登位後的第一年事,便是派人把其弟弟勒死,開了先河。其後,穆罕默德一世(Mehmed I,1389年至1421年)在內戰中殺死了兄弟Suleyman,在這之前,Suleyman已殺掉了另一位兄弟Musa。穆罕默德一世的兩個兒子,穆拉德二世(Murad II,1404年至1451年)也殺了他的弟弟。穆拉德二世有2個兒子,長子穆罕默德二世,Mehmed II(1432年至1481年)把在襁褓中的弟弟殺死了,並且正式訂法律﹕「我的任何一個兒子,由上帝選為蘇丹,他為了更好的世界秩序而殺死他的兄弟們,都是恰當的。大多數烏理里瑪已經宣告了這個許可。」按﹕「烏理馬」(Ulema)即是伊斯蘭教法的學者。 鄂斯曼帝國的第9任蘇丹塞利姆一世(1470-1520)雄才大略,把帝國領土增加了70%,達到149萬平方公里,由於他的鐵面無情,被稱為「冷酷的塞利姆」(Selim the Grim),他最狠心的一次,是殺掉了所有的兄弟及其7個兒子,甚至連自己的5個兒子也殺掉4個,只留下最強的一個,就是後來的蘇萊曼大帝(1494-1566)。 蘇萊曼大帝不令父親失望,不但精通5種語言,東征西討,把帝國人口增加了一倍,而且,他和父親一樣,也是一位詩人,但他的詩作應比不上塞利姆一世。塞利姆一世有一句很有霸氣的詩﹕「一塊地毯足以兩名蘇菲信徒棲身,但世界之大卻不足容納兩名君王。」這有點像中國的趙匡胤說的:「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鼾睡乎!」 蘇萊曼一世後來也是仿傚父親,其長子死於天花,其後他殺掉了兩個兒子,讓三子塞利姆二世(1524-1574)承繼了蘇丹之位。塞利姆二世的孫子穆罕默德三世(1566-1603)更為凶殘,父親不去殺,他自己來殺,他在1595年登位後,一天之內,殺了19個兄弟、20個姐妹,以絕後患。 穆罕默德三世的兒子艾哈邁德一世(1590-1617)沒有殺掉弟弟,而是把弟弟關進一個稱為「籠」(Kafes)的宮殿,從此停止了「blood tanistry」制度。但這證明了他的決定是錯的,皆因他死後,是由其其弟弟而非13歲的長子接位,是為「穆斯塔法一世」(1591-1639)。 北歐的「蓋爾人」(Gaels)對土地和名銜的承繼制度稱為「tanistry」,因而有人把以上的殘酷承繼制度稱為「blood tanistry」,意譯是「流血承繼人」,即是由皇室家族中最強的一位去承繼,競爭的方法是通過謀殺或戰爭。這其實並不限於鄂斯曼帝國,而是存在於不少政治共同體。 中國人最熟悉的,當然是唐朝的「玄武門之變」﹕李世民殺掉哥哥李建成和弟弟李元吉,因而得到帝位,是為「唐太宗」。史學家陳寅恪指出,唐朝李家是鮮卑人的後代,《後漢書‧烏桓鮮卑列傳》說烏桓人﹕ 「貴少而賤老,其性悍塞。怒則殺父兄,而終不害其母,以母有族類,父兄無相仇報故也。有勇健能理決鬥訟者,推為大人,無世業相繼。邑落各有小帥,數百千落自為一部。大人有所召呼,則刻木為信,雖無文字,而部眾不敢違犯。氏姓無常,以大人健者名字為姓。大人以下,各自畜牧營產,不相傜役。其嫁娶則先略女通情,或半歲百日,然後送牛馬羊畜,以為娉幣。婿隨妻還家,妻家無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為妻家僕役,一二年閒,妻家乃厚遣送女,居處財物一皆為辦。其俗妻後母,報寡澤,死則歸其故夫。計謀從用婦人,唯鬥戰之事乃自決之。」 由此可以見得,烏桓人殺掉父親和兄長,是常有的事,而娶其後母,則是慣例了。至於康朝家所屬的鮮卑族,根據《後漢書‧烏桓鮮卑列傳》﹕「其言語習俗與烏桓同。」 「流血承繼人」的缺點,是成本極高,而且參與者極度痛苦,但其優點則是保證了由最強者去承繼王位,對於整個共同體的壯大有著正面幫助。再者,把王室成員殺掉了一大部分,也可削減「白吃不幹事」的貴族,減低了統治階層的成本,也減少了被統治者的負擔。 但由於成本太高,更重要的是,這成本是由統治者家族所付出,而非由人民付出,這更加令到擁有權力的人無法忍受。不管其效益究竟有多高,長期而言,這路徑無法貫徹下去,到了最後,也非得被荒廢不可了。
4. 大蒙古國的路徑效益 鐵木真(1162年至1227年)在1206年建立「大蒙古國」,其過他本人和其後代的三次西征後,到了1259年,其帝國疆域達到2,400萬平方公里,統治範圍前所未有。然而,在1260年,由於他的兩個孫兒爭奪大汗之位,發動內戰,帝國因而分裂了。 再說,蒙古人的政治制度是採用分封制度,因而中央政府雖然享有對屬下大大小小的汗國的宗主權,但卻並不直接管轄所有地方。然而,由於統治階層同文同種,儘管分治,人民也有很大程度的互通和交往。 在這段期間,蒙古人維持著帝國全境貿易路線的暢通,當局向旅人發出「圓符」,根據圓符的材質和上面的圖案,不識字者也能就認出旅人的身份,提供相應的服務。 按﹕蒙古人的「圓符」不止用於旅客,也用於其他的官方憑證,用不同的材質和符號,予以識別,最高級的當然是金符。《元史‧兵志四》說﹕「遇軍務之急,則又以金字圓符為信,銀字者次之。」 每隔數十公里,設置驛站,提供民生必需品,旅人在帝國全境旅行,住宿、交通均有協助,個人安全得到保障。對商人,驛站提供運輸用的牲口,還有嚮導,帶領商人通過坎坷的地形,更可免除地方稅或關稅。 由於蒙古人崇尚貿易,因此,打仗儘管打仗,但經濟、商業、貿易,以及工業造造並不因而受阻。他們把先前用硬力量打下來的軍事通道改變成貿易通道,這有點像二十世紀時,美國人把軍事用的互聯網改變成為商業用,總之,在這段時間,商業極度繁盛,因而當意大利人馬可波羅(1254年至1324年)來到蒙古人統治下的中國,因目睹其繁榮而驚嘆,後來把其親身經歷寫下了《馬可‧波羅遊記》,在西方允為經典。 蒙古人開闢了這條空前的偉大路徑,毫無疑問,對蒙古人的財富產生了極大的效益。
5. Bootleggers and Baptists 話說在1920年至1933年,美國進行全國性禁酒。基督教浸信會(Baptist Church)是立場堅定的反對喝酒者。至於「Bootleggers」,則是販賣私酒的人。假如禁酒令取消了,私酒的價格將會大跌,他們也將無利可圖。換言之,「Bootleggers 」和「Baptists」雖然對於喝酒的立場是南轅北轍,可是卻同時反對禁酒,對此立場相同。 經濟學家Bruce Yandle在2014年出版的《Bootleggers and Baptists: How Economic Forces and Moral Persuasion Interact to Shape Regulatory Politics》,正是用這例子來說明相反目的的政治人物往往有共同利益。 同樣原理,在路徑以內的人固然可以從路徑得到利益,但也不排除在路徑以外的人,也可以從路徑中得到利益。 這好比1848年,美國的加州發現了黃金礦,消息傳開後,到了1852年,已有三十萬人從四方八面來到這裏,參與淘金。這場「淘金熱」(California Gold Rush)只令少數人發了大財,大部份人只能賺到一些小錢。不過有人說,在附近開旅館、酒吧的人,倒頗有發了小財。這就是沒有加入「淘金路徑」的人也可從中得到利益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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