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標準 1. 提升標準 原始人以採集、狩獵為生,穿著獸皮,在洞穴居住,晚間生火取暖,根據史丹福大學Morrison Institute for Population Biology and Resource Studies 的Marcus Feldman對人類基因的研究指出,在五千年至七千年前,男人和女人的人口比例是1﹕17,很明顯,這是代表了大量男人的長期性死亡。 沒有現代人希望活在當時的世界,非但男人不想,就是女人,也不願意平均只能分配到1/17個男人。今天的我,別說沒有自來水和電力了,就是活在只有蹲厠、沒有坐厠的世界,或者是沒有汽車、沒有空調,也不會同意。 正是「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人類會進步,以前認為是奢侈品,現在往往是生活日常必需。路徑也是一樣﹕在古時,劈開山石、植物,一條可供人和車子行走的,就是路徑了,儘管下雨天時,走得滿腳泥濘,這也算是路徑。可是現在,非但要舖設混凝土,還要安裝路燈、劃出行車線、指示牌,更要清晰分出行人路、行車線,有時還要有單車徑,如果是智能道路,還要提供前方的即時交通狀況,在未來,可能還要接駁網絡,好讓車子可以經由人工智能來自動駕駛。更少不得的,當然是有自動收款的電子道路收費系統。 簡單點說,隨著人類經濟、科技的進步,我們對極路徑的要求,也即是「標準」,也在不斷的提升。
2. 改變標準 標準不定是提升了,有時不排除反了過來,是降低了。我常常踫到的是,在餐廳吃飯,食物標準不時降低,例如用了低一個級數的食材,又或者是短了了一塊半塊。很多時,這是因為來貨價格貴了,餐廳不加價,只有降低質素。 1127年,金國攻打宋國,把後者的太上皇和皇帝擄走,皇帝的九弟趙構(1107年至1187年)在南方成立政府,是為「南宋」,以別於剛亡掉了的「北宋」。趙構也即是「宋高宗」,在位時用過兩個年號,用得最長的是「紹興」,從1131年用到1162年,一共用了32年。 1162年,趙構自稱「倦勤」,即是厭倦了工作,由於他唯一的兒子趙旉(1127年至1129年)3歲時已魂歸天國,趙構遂把皇帝之位傳給養子(1127年至1194年),是為「宋孝宗」。 趙眘是宋太祖趙匡胤(927年至976年)四子趙德芳(959年至981年)的後裔,趙構則是宋太宗趙匡義(1127年至1194年)的後代。 傳說在961年,趙匡胤的母親杜太后(902年至961年)病危,趙匡胤親侍湯藥。她的遺言認為前朝後周之所以滅亡,是因皇帝年幼,因此,為保宋朝江山,趙匡胤最好把皇位傳給弟弟,由年長的皇帝去統治天下。就此,她還召見了宰相趙普(922年至992年),把她和趙匡胤的對話記錄下來,命人藏在金匱之內,是為「金匱之盟」。 趙匡胤死後,趙普把這份「金匱之盟」拿出來,成為了趙匡義繼任皇帝的合法證明。至於這份「金匱之盟」究竟有幾分真實,那就天曉得了。 別說是「金匱之盟」,就算是趙匡胤之死,也很值得懷疑。 根據活於1060年前後的僧人文瑩的《續湘山野錄》的記載﹕ 「是夕果晴,星斗明燦,上心方喜。俄而陰霾四起,天氣陡變,雪雹驟降,移仗下閣。急傳宮鑰開端門,召開封王(按,即趙光義),延入大寢,酌酒對飲。宦官、宮妾悉屏之,但遙見燭影下,太宗時或避席,有不可勝之狀。飲訖,禁漏三鼓,殿雪已數寸,帝引拄斧截雪,顧太宗曰:『好做,好做!』遂解帶就寢,鼻息如雷霆。是夕,太宗留宿禁內,將五鼓,周廬者寂無所聞,帝已崩矣。太宗受遺詔於柩前即位。逮曉登明堂,宣遺詔罷,聲慟,引近臣環玉衣以瞻聖體,玉色溫瑩如出湯沐。」 此事史稱為「燭影斧聲」﹕「燭影」是兩人飲酒時的身影。「斧聲」則是趙匡胤用斧頭剷雪。 我們永不知道究竟趙匡義是否殺掉了哥哥,可是,客觀的事實是,趙匡胤長子趙德秀和三子趙德林早亡,至於其二子德昭,《宋史‧列傳三》說﹕ 「四年,從征幽州。軍中嘗夜驚,不知上所在,有謀立德昭者,上聞不悅。及歸,以北征不利,久不行太原之賞。德昭以為言,上大怒曰:『待汝自為之,賞未晚也!』德昭退而自刎。上聞驚悔,往抱其屍,大哭曰:『癡兒何至此邪!』」 趙德昭跟著趙匡義北伐,晚上軍中發生大亂,軍人一時找不到趙匡義,一度企圖立趙德昭為皇帝。979年,宋朝滅掉了北漢,然而,由於北伐失利,趙匡義並沒有對滅掉北漢的軍人論功行賞。趙德昭為其開口,趙匡義晦氣地說﹕「待你做了皇帝之後,再來賞賜他們吧!」 趙德昭大驚,因而自殺。司馬光(1019年至1086年)寫的《涑水記聞》對此事寫得活靈現﹕「王皇恐還宮,謂左右曰:『帶刀乎?』左右辭以禁中不敢帶。王因入茶果閣門,拒之,取割果刀自剄。」 至於趙德芳,23歲便病死,歷史學家也認為他的死因十分蹊蹺。但無論如何,當趙德芳的六世孫趙眘接任皇帝後,帝位系統從趙匡義的後代,又回到趙匡胤的子女一脈。 趙眘在位時,用過2個年號,其中第二個是「乾道」,從1165年用到1173年,共計9年。 在趙構當皇帝的年代,政治的主旋律當然是要復仇,反攻金國,迎回被搶走的2位老皇帝。可是,到了趙眘當皇帝時,天下昇平,國家上了軌道,2位老皇帝也已死去時,如果貿貿然反攻金國,反而是窮兵黷武,傷害國家元氣。 因此,當時的教育家、哲學家朱熹(1130年至1200年)才會評說﹕「言規恢於紹興之間者為正,言規恢於乾道以後者為邪。」這句話收錄在他和門人的對話集《朱子語類》。朱子研究專家、歷史學家錢穆(1895年至1990年)在《國史大鋼》和《朱子新學案》均引用過,不過,大家最深刻印象的,還是另一位歷史學家黃仁宇(1918年至2000年)在《赫遜河畔談中國歷史》的引用。
3. 法律的成文化 《維基百科》的「習慣法」(customary law)的條文如此寫﹕「可以指原住民和當地社區固有的習俗或生活方式,又可以是指原住民和當地社區的法律、規則實踐和習俗。習慣法必須是因長期採用而構建的關於行為、義務、責任方面的規則,並且在其規則範圍內必須是帶有強制性的。」 事實上,所有的法律都是源自習慣法,像《舊約聖經》的前5卷,即《摩西五經》﹕《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其中記載著一些律法條文,也有記述宇宙世界和人類的由來,以及猶太民族早期歷史及傳說故事,即記載著大量古代猶太人的故事,猶太民族的神學導師稱為「拉比」,即其內容,去推論、解釋法律,因此這5部經文又稱為《律法書》。 伊斯蘭教的《可蘭經》記載了先知穆罕默德(572年至632年)多年來的傳教過程中,和其公開宣示的「真主啟示」彙集,後世的伊斯蘭教宗教導師,稱為「伊瑪目」,阿拉伯語俗稱為「毛拉」,波斯語俗稱「阿訇」,即以這些故事作為基礎,去解釋法律。 一些由先賢做過的事,以及作出過的判決,稱為「判例」(case law)。至於先賢說過行為或司法院原則,可被視為「法理」(legal principle),再加上前述的「習慣法」,合起來構成了「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直接點說,所有原始社會的法律都是不成文法,正如所有原始社會的路徑都是泥路。 後來,政府把這些不成文法用文字寫成條文,是為「成文法」(statutory law)。根據《百度百科》,它是﹕「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式制定和頒佈的,表現為條文形式的規範性法律檔。習慣指經有權的國家機關以一定方式認可,賦予其規範效力的習慣或者慣例。」 西元前二千一百年左右,由美索不達米亞平原的古國「烏爾」頒布的《烏爾那木法典》,西元前1754年,巴比倫第6代國王漢摩拉比(西元前1792年至前1750年)頒佈的《漢穆拉比法典》,以及西元前450年,羅馬共和國頒佈的《十二銅表法》等等,均是基於國家原來的不成文法,來寫成的成文法。 直至現代,除了極少數的原始社會,例如生活在津巴布韋北部,其民族基因令其腳部只有2根大足趾的「vaDoma」,生活在巴西北部,女性下唇用一根大木棒洞穿的「Zo’é」,生活在納米比亞西南部,女性佩戴一種三角形頭飾,並且用紅泥來包紥辮子的「Himba 」,生活在埃塞俄比亞南部,女性下唇裝上了大塊泥盤子的「Surma」、「Suri」、「Mursi」、「Me'en」等等,還在使用古時傳下來的不成文法,現在絕大多數國家,都寫出了自己的成文法,而且還在不斷的修改、增添法律,把其優化,好比這些年來,人們對道路的標準也不斷的在提升,像我常常駛經的幾條高速公路,也陸續建造了一些電子路牌,告知駕駛者前方道路的堵塞情況。 標準的提升,並不止於法律。例如政治共同體,在最初的時候,不過是部落,最高領導人是酋長,後來演變成帝制,根據《左傳·成公十三年》:「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國家的最重要職責除了祭祀執政君主的祖先和軍事戰鬥之外,其他的都是小事。可是,到了今時今日,共和國已成為了大潮流,就是因歷史原因而繼續存在的君主制國家,其君王也是虛君,沒有太大的實權。至於政府的權責,除了戰爭之外,還要擔負教育、社會福利、促進經濟、提升國家軟力量、保護環境、科學研發、食物安全、天氣預報、醫療等等,這些也是人類對政府要求,也即是「標準」的提升。
4. 成本 這又回到了一個問題﹕為甚麼「vaDoma」、「Zo’é」、「Himba 」、「Surma」、「Suri」、「Mursi」、「Me'en」這些原始社會,並不把其不成文法寫為成文法呢?又或者問﹕「為甚麼當年的烏爾、巴比倫、羅馬共和國等等,不約而同地,先於其他鄰近國家把其不成文法寫成具體的法律條文呢?」 原因是﹕法律從撰寫,到執行,以至於維持,需要高昂的成本,好比現代化的高速公路的設施,例如舖設混凝土,安裝路燈、劃出行車線、指示牌,清晰分出行人路、行車線,智能道路前方的即時交通狀況,接駁網絡等等,均需要付出成本,以及維修費用,在烏爾、巴比倫、羅馬共和國的那個年代,它們是該區域最富裕的國家,因此方能負擔得起成文法的成本。反之,為甚麼「vaDoma」、「Zo’é」、「Himba」、「Surma」、「Suri」、「Mursi」、「Me'en」這些原始社會太過貧窮,不可能負擔得起成文法的費用。 美國是全世界最富有的國家,因而也有著最多的法律和最複雜的法律制度﹕它的50個州各有其不同法律和司法系統,另有聯邦政府去管理全國性的法律。法庭的工作除了審判,還要把案例存檔,以2010年為例子,當年全國的州政府共有1.035億宗案件,其中包括了刑事、民事、私人糾紛、少年犯罪等,還有272,795宗上訴案件,聯邦法院的案件還不算在內。 這龐大的司法支出,除了美國之外,也沒有甚麼國家能支付得出來。以印度來作比較,它本來是英國殖民地,在1950年獨立,其後繼續沿用英國的司法制度,然而,英國是富國,印度卻是窮國,2022年人均收入世界排名142名,根本無法負擔英式司法系統。 根據英國報章《The Guardian》在2016年5月5日的報導,印度地區法院有逾2,700萬宗案件正在等待審判。這原因很簡單,印度每10萬人口只有1.3名法官,是世界上比例最小的國家之一。以其政府2016年的年度預算看,司法部僅為0.2%,居世界最低水準,這還不算印度本身的G.D.P.基數已然太低。 或許有人會問,為甚麼在英治時期,也是同樣貧窮的印度的司法系統尚能勉強維持,現在卻難以為繼呢? 話說1857年,印度人發動了對英國統治的暴力起義,雖然失敗了,但卻令到英國把權力下放到印度的本土王公,例如說,英國人本來很看不過眼的印度傳統習俗如寡婦殉葬、溺殺女嬰、童養媳制度等等,在這之後,政府隻眼開隻眼閉地置之不理,並且任由王公們去作出地方自治。至於住在農村的絕大部份人口,仍然繼續使用傳統的不成文法去管治。 從1858年到1947年英國撤離印度次大陸的90年時間,大大小小562個土邦整整齊齊的,一個也沒少。其中最強的4個,分別是分別是巴羅達、邁索爾、海德拉巴與查漠和克什米爾,其王公享有21 響禮炮的待遇,在規格上,等同於歐洲王室。因此,這些王公們也一直死心塌地效忠英國,直至後者撒離為止。 這好比在以前的香港,是由殖民地政府把華人鄉紳委任為「太平紳士」,採用傳統的《大清律例》,去處理鄉村的司法訴訟,這可有效的減輕了司法成本。如果用路徑來比喻法律,則可說是大部份人民都沒有使用「英國司法系統」這條昂貴而設備優良的路徑,因此它便可以維持下去了。 可是,到了後來,民智漸開,政府也不想地方權貴享有太多的司法權力,因此,採用政府提供的法律路徑的人也越來越多。在香港,由於政府富有,縱然是廢除了太平紳士的司法權力,政府也能負擔得起把司法系統「收歸政府」的支出然而,在印度,政府既沒錢,亦不肯為此路徑的運作而多撥資金,其「塞車」也就是必然的結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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