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路人 1. 道路使用者 有些國家,例如南亞的印度,2022年人口有14億人,換言之,使用其政治經濟制度的人有14.01億人。至於東亞的朝鮮,2020年有25,791,000人。換言之,使用「印度」這路徑的人,相比起使用「朝鮮」這路徑的人,多出了54.32倍。 如果我們把「普通法系」視為路徑﹕它應是起始於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了英格蘭,然後對英格蘭各地方的習慣法進行了系統性的整理。隨著英國國力的發展,以及對各地的征服,遂把普通法也傳播到世界各地。那麼,這些道路使用者,就是「路人」了。 現時世界上採用普通法這路徑的國家,包括了英國、美國、北愛爾蘭、加拿大、澳洲、肯尼亞、印度、馬來西亞、孟加拉、汶萊、巴基斯坦、新加坡、荷屬安地列斯、巴貝多、巴哈馬、貝理斯、多明尼加、格林納達、牙買加、聖文森和格倫那丁、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千里達等,數起來,一共有24億「路人」。 道路使用者不一定是個人,也可以是汽車,以至於巴士、旅遊車等等,當然,車上載的,也是人。這好比路徑使用者不一定是個人,也可以是共同體,例如說說,作者執筆時的2002年的以伊斯蘭教法作為國家和憲法的主要意識形態基礎的國家包括了﹕阿富汗、茅利塔尼亞、沙地阿拉伯、伊朗、葉門、阿曼等,而這些國家之內,當然也有人口,好比車子之內的乘客。
2. 強迫當路人 所謂的「強迫性」,一共有2種,其一是強迫當路人。 2005年,美國哲學家Christopher Heath Wellman和Alan John Simmons聯寫了一本叫《Is There a Duty to Obey the Law?》的書,其中有一段發人深省的話﹕ 「民眾沒有選擇,只能繼續住在現行國家,並遵守法律。在大部分民眾而言,主動抵抗政府實際上不可行。此外,沒有人可以自由出生在哪個國家,這是我們所有人共同背負的命運。這些事情足以令我們懷疑,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廣為實施的法案,可以自稱是雙方自願同意下,產生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人們當今在世,有很多路徑,是被強迫使用的﹕你可以不用貨幣,莫非能不遵守法律嗎?此外,人類的最大悲哀之一,就是投胎﹕你沒法子選擇自己的出生地,身為瑞士人和身為阿富汗人,其生命不啻是天淵之別。你也沒法子選擇自己的父母,身為蓋茨或李嘉誠的子女,相比起身為一名乞丐的子女,生命也是天國與地獄。 也許可以這樣說﹕路徑開在你的家門口,甚至是在你的身邊周圍,除非你不出家門,甚至要不移動身體,否則無法逃脫不使用這路徑。這是法國哲學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年至1778年)那句有名的話﹕「人生而自由,但到處都是枷鎖。」
3. 強迫路費 另一種強迫性,就是強迫交路費。要知道,路徑需要成本,來作維修、來作優化,否則無法長期維持下去。問題在於,這成本應由誰來付出呢?只有一個可能性,就是「用者自付」,由路人去付出。 西晋時期學者皇甫謐(215年至282年)寫的《帝王世紀》有這一段話﹕「帝堯之世,天下太和,百姓無事,有老人擊壤而歌曰:『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何有於我哉!』」 這就是有名的《擊壤歌》。當你「日出而作」時,要向國家報稅、交稅,當你「日入而息」時,要付租金,睡在路邊,又會被城管或警察驅趕。活在山裏,破壞大自然生態,更加是刑事罪行,當更不可能「鑿井而飲」了。 2014年2月20日,俄羅斯軍隊入侵烏克蘭。4日後,後者的總統澤倫斯基(Volodymyr Zelensky)發布全國軍事動員令,「禁止18至60歲的烏克蘭男性公民離開烏克蘭邊境」,「為確保國家防禦,維持烏克蘭武裝部隊和其他軍事編制的戰鬥和動員準備」。 服兵役,尤其是強制兵役,是路人為路徑付出的路費。當然,在國家的宣傳機械開動之下,不少人自願地為國家戰鬥,貢獻生命。從宏觀的層次去看,宣傳是軟力量,我雖沒證據但絕對相信,在這時期的烏克蘭,可沒有人會作出反對國家戰鬥的言論,甚至有大量國民被強迫作出支持戰爭的宣傳,這些也是路人所付出的路費﹕從這層次看,軟力量和硬力量、金力量是同一事物,都可以用來支付路費。
4. 同路人 所謂的「同路人」,也即是使用同一條路徑的人。例如說,同一國家的國民,又例如說,同一宗教信仰的人,如穆斯林、錫克教徒、瑣羅阿斯德教徒,再例如說,同一間公司的員工,諸如此類。 大致上,同路人會有共同的利益,大家都希望維持路徑的存在。然而,世事當然不會這麼簡單。 由林夕作詞,羅大佑作曲,羅大佑和蔣志光主唱的歌曲《皇后大道東》的歌詞開首幾句是﹕「皇后大道西又皇后大道東皇后大道東轉皇后大道中皇后大道東上為何無皇宮皇后大道中人民如潮湧……」 我們前往一個地方,絕少一條路直走到底,而是要轉來轉去,走不同的路徑,才能到達目的地。每個人有不同的出發點,經過不同的路徑,到達不同的目的地。我和A君在皇后大道東是同路人,但到了皇后大道中時,卻分道揚鑣,然後,去到皇后大道西時,又遇上了C君,與C君同路,但一起未走完全程,C君忽又走進了岔道,去到不知哪裏了。 相類似的狀況,我和某人同是中國人,可是我信的是無神論,他卻是基督徒。他是愛國者,然而,他的妻子卻是反政府的異見分子,但這位反政府的異見分子,卻又是無神論者……不同路徑的人偶爾同走相同路徑,偶有著相同的利益,也是常有的事情。 「Bootleggers」指的是「釀造私酒的人」。這得追溯到1919年,美國通過了憲法的「第十八條修正案」﹕「本條批准一年後,禁止於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一切領土內釀造、出售或運送作為飲料之致醉酒類;禁止此類酒類輸入至或輸出自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一切領土。」 這其中,支持禁酒令最力的,就是浸信會的教徒。有趣的是,由於bootleggers因釀造私酒賺到大錢,因此也是禁酒令的支持者。 經濟學家Bruce Yandle 因而發明了「Bootleggers and Baptists」這名詞,以喻那些本來風馬牛不相及的人或共同體,因某一特殊利益而結成同盟,也可以說成是同一路徑的路人。 禁酒令反而滋生了大量的黑市釀酒和賣酒,販賣私酒者大發其財,而且反正是禁,人們更加傾向於釀製和售賣烈酒。此外,執行禁酒令的成本很高,又失去了來約5億美元一年的稅收,終於在1933年,美國通過了它憲法的「第二十一條修正案」﹕「茲廢除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18條。」 在此之後,釀造販賣私酒的犯罪組織,唯有改為製作和販賣毒品。
5. 過路人 有的人,可能天天和你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等候巴士,然後一起上路,在相同的車站,或不同的車站下車。我們年輕時,往往會發生這情況,不消說,令你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幾乎必然是年輕漂亮的異性。然而,也有一些人,和你只是偶然遇上,一生人也許只會和你同車這一次,以後也不再遇上了。 同樣地,有人可能偶然與你同時行走一條路徑,好比我在某年某月去了胡志明市,花了一些越南盾,在這幾天,我和胡志明市的越南人民走了同一條路徑,但幾天後,我上了飛機,回到香港,直至今天為止,也沒有走過任何的越南路徑了。 當時的我和越南的關係,是「過路人」,也即是過客。那時的我住酒店、吃館子、買東西,花了一些錢,這些是「路費」,有助於越南政權這路徑的維持。 另一方面,並不需要像我去越南旅遊般,實質地用腳去走,才叫「過路」。要知道,路徑本來就是個抽象名詞,我們可以很抽象地,例如買美股,也可以視作走進了一條路徑。香港有的親美人士,用中文撰文,在媒體發表,讚揚美國的制度,這可以視作用軟力量去為美國政權這付路費,也有助於這路徑的維持。 總括而言,過路人也會付路費,這也有利於路徑的維持。當然,也有過路人不付路費,但這應算作是路匪、路霸,或者是逃票者,又是另一個課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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