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支線 1. 憲法以外的法律 《史記‧高祖本紀》記載了劉邦(西元前256年至前195年)攻進了秦國的首都咸陽,召集諸縣父老豪傑,對他們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且吾所以還軍霸上,待諸侯至而定約束耳。」 劉邦所謂的「餘悉除去秦法」,只是除去了「主幹線」,秦國還有無數的支線、小路,也即是《秦律》。 根據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雲夢秦簡》所載,秦律除了有《盜》、《賊》、《囚》、《捕》、《雜》、《具》等固有的法律,還有《田律》、《效律》、《置吏律》、《倉律》、《工律》、《金布律》、《徭律》、《敦表律》等等細則條文,例如《徭律》寫有﹕「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說的是地方政府為中央政府徵用徭役,如果沒有做,罰兩副軍甲。遲到3至5天,受斥責;6至10天,罰一盾牌;超過10天,罰一軍甲。 劉邦建立了漢朝,就算廢了秦朝的根本大法,沒有以上的細緻法律條文,根本無法有效管治國家。這正如一個城市,縱然毀掉了主幹線,也不可能把所有支線和小路全部毀掉,這將令城市無法運作。如果政府決心改道,但最多是把主幹線改掉,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的支線全部改掉,這好比一個國家可修改憲法,但不可能把整本法律一下子統統改掉。] 所以有很多人說,在秦朝以後的中國,其實都是沿用秦朝的法律。因此,在873年8月,毛澤東寫了一首七言律詩《讀〈封建論〉呈郭老》(按﹕「郭老」即文化巨頭郭沬若,1876年至1978年)﹕ 「勸君少罵秦始皇,焚坑事業待商量。 大家可以看出,支線的總量遠遠多出主幹線,你可以很容易毀掉一條支線,但要毀掉主幹線,就很困難,但並非完全做不到。然而,你要把所有的支線統統毀掉,卻是不可能的任務,皆因數目實在太多,毀不了這許多。 這好比說,在君主政體,王室是主幹線,王室毀掉貴族、人民,是易如反掌的事。可是,只要有足夠的力量,也可以毀掉王室,但要毀掉所有貴族、所有人民,所需要的力量也就大得可怕,很難做到。
2. 支線帶到目的地 主幹線通常是高速公路,很多時,高速公路是不准路人用腿走路,必須駕駛汽車。這好比人民不可能觸犯憲法﹕憲法的作用,是用來規範具體的法律條文,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只需要遵守法律,用不著理會憲法。除非你是打官司,指某條你犯了的法律,是違反了憲法,因而這條你犯下的法律不能成立,既然這條法律不成立,也即是說,你並沒有犯法。 以上情況,稱為「司法覆核」。《百度百科》的相關條文說﹕「又譯上訴審查,是下級法院對管轄權內的上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的覆核,見於英美法系通行的地區。傳統上,英式法院透過司法覆核用作審核政府或公共機構的決定的合法性的法律程式。司法覆核的含義不僅僅是指普通法院審理憲法糾紛,其更重要的意思是:對於政府發佈的行政命令和立法機構審議通過法案法律,法院有權進行“司法覆核”並作出是否違憲的裁決。即最高法院對憲法有最終解釋權。在香港,一般所謂的“司法覆核”全稱為“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程式”,主要針對的是政府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行為合法與否(是否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有否履行法律賦與的責任、有否善用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有否違反法律原則等等),而非正確與否。」 國道就如憲法,它不會是你的目的地﹕我並不認為有人的家,或者上班、玩樂的地方就在國道。國道的作用,是由A地的支線,通往B地的支線,換言之,它是用來連結支線。也即是說,支線才會把帶到目的地。
3. 分叉出去 支線不會是無端端的出現,必然連接著其他的路徑,不是連擁接著主幹線,就是連接著其他的、比它更大、或比它小的支線,以至於連接著很多很多的道路,形成網絡。 拿破崙(1769年至1821年)在1804年被加冕成為法國皇帝,並且公布了一部全新的法律,是為《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也稱為《拿破崙法典》。他在1807年統治了大半個歐洲大陸,這部法典也就通行於他的國境,直至1813年,他於「萊比錫戰役」被由奧地利、普魯士、俄羅斯、瑞典、英國及萊茵聯邦的某些邦國組成的「反法同盟」打敗,他所統治的諸小國紛紛獨立出來。 雖然這些小國脫離了法國,可它們曾經被《拿破崙法典》管轄過,因而受到極大的影響。德意志帝國於1896年8月公布,1900年1月1日的《德國民法典》,可算是《拿破崙法典》分叉出去的支線。日本在1898年施行的《民法》,同時參考了上述兩本法典,可以說是支線的支線。中華民國在1930年公佈,1931年實施的《中華民國民法典》,雖說參考了上述的3本法典,可是主要的參考對象,還是日本的法典,可以說是支線的支線的支線。 有一要點須得注意,就是支線分叉出去之後,不排除漸漸壯大,規模甚至終於超越了原來的路徑,成為主幹線,也是常有發生。黃河的源流在青海省的「約古宗列曲」、「瑪曲」、「卡日曲」這3條河的合流,然而,黃河無論從長度、闊度、流量和這3河相比,均是遠勝。這正如美國也是從英國分叉出去,但現時美國是世界第一大國,規模和英國相比,也是不可同日而語。 按﹕「曲」即是「河流」的意思。
4. 併路 支線既可分叉出去,也可以由幾條支線併成一條道路。例如說,1961年,由英國管治的「坦噶尼喀」(Tanganyika)宣告獨立。2年後,另一個英國管治的「桑給巴爾」(Zinjibār)也宣告獨立。明年,即1964年,這2國合併成為了「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然而,細心的讀者可能看出一個問題﹕難道我們不可以反說﹕「《中華民國法典》是《拿破崙法典》、《德國民法典》、日本的《民法》的合併嗎?又難道我們不可以說,黃河是約古宗列曲、瑪曲、卡日曲的合併嗎? 事實上,在很多時候,道路的分叉或合併,往往不可分辨、也無需分辨,這得視乎觀點與角度而言。 話說胡適(1891年至1962年)在介紹「實在論」(realism)的時候,說過﹕「實在是我們自己改造過的實在。這個實在裡面含有無數人造的分子。實在是一個很服從的女孩子,她百依百順地由我們替她塗抹起來,裝扮起來。好比一塊大理石到了我們手裡,由我們雕成什麼像。」 這句話到了後來,扭曲成為了﹕「歷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相比起前句而言,這句話的流行可廣得多了,其內涵也正確得多了。既然是「任人打扮」,究竟這是分叉,還是合併,應該無須也無法去深究吧。
5. 多樣性 在上一章,我們講到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然而,我們想想,在這之後,莫非道家、法家等等思想,便不存在了嗎?前引毛澤東寫的名句﹕「百代都行秦政法」,中國官員考試時和日常談話時信奉的是儒家思想,在官場的所作所為卻基於法家系統,到了退休後,卻變成了道家,也是屢見不鮮。 以文學家蘇軾(1037年至1101年)為例子,他雖然官場中人,累官至端明殿學士兼翰林學士、禮部尚書的高位,然而仍有強烈的道家思想。作為大詞人,他有3首詞,很能代表到其道家思想。 其一,《臨江仙》﹕「夜飲東坡醒復醉,歸來仿佛三更。家童鼻息已雷鳴。敲門都不應,倚杖聽江聲。長恨此身非我有,何時忘卻營營。夜闌風靜縠紋平。小舟從此逝,江海寄餘生。」 其二,《定風波》﹕「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蓑煙雨任平生。料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其三,《望江南》﹕「春未老,風細柳斜斜。試上超然台上望,半壕春水一城花。煙雨暗千家。寒食後,酒醒卻咨嗟。休對故人思故國,且將新火試新茶。詩酒趁年華。」 所謂的「genetic diversity」,中文譯作「基因多樣性」或「遺傳多樣性」,《維基百科》說﹕「。同種個體間因為其生活環境的不同,經歷長時間的天擇、突變所產生的結果。如果遺傳多樣性越高,則族群中可提供環境天擇的基因愈多,其族群對於環境適應能力就愈強,有利於族群的生存及演化。例如人類有不同的膚色,這就是同種個體間性狀的差異,而性狀所表現的差異就是由基因的差異所引起的。」 《百度百科》的說法也差不多﹕「某些種羣具有在另一些種羣中沒有的基因突變(等位基因),或者在一個種羣中很稀少的等位基因可能在另一個種羣中出現很多。這些遺傳差別使得有 機體能在局部環境中的特定條件下更加成功地繁殖和適應。不僅同一個種的不同種羣遺傳特徵有所不同,即存在種羣之間的基因多樣性;在同一個種羣之內也有基因 多樣性──在一個種羣中某些個體常常具有基因突變。這種種羣之內的基因多樣性就是進化材料。具有較高基因多樣性的種羣,可能有某些個體能忍受環境的不利改 變,並把它們的基因傳遞給後代。環境的加速改變,使得基因多樣性的保護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佔據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基因多樣性提供了栽培植物和家養動物的育 種材料,使人們能夠選育具有符合人們要求的性狀的個體和種羣。」 總括而言,多樣性有利於共同體的總體存活率和成長率,這不止存在於生物基因,也存在於經濟,例如我們希望國家/城市產業有著多樣性,以免因單一產業的衰落,令到整個國家/城市的經濟受到無法彌補的打擊。 以澳門為例子,它是中國領土內唯一允許合法經營賭場的地區,2019年澳門政府在博彩直接稅的收入達1,067.8億澳門元,而整個政府的總收入只有1,342.04億元,換言之,博彩業收入貢獻了79.56%。然而,它的博彩業在2013年的3,607.48億元到達了高峰,2020年更出現了斷崖式下跌,因而造成了經濟危機。 支線的存在保證了共同體路徑的多樣性,從這角度看,支線也許比主幹線更加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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