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地
主幹線不是目的地,支線才是通往目的地的路徑。可是,莫非支線就是目的地嗎?當然不是,路徑只是通往目的地的途徑,它不可能是目的地,除非你想睡在路邊。
「路徑」好比維根斯坦(1889年至1951年)在《哲學邏輯小冊子》說的﹕「我的命題可以用以下方式解釋:瞭解我作法的人,會用這些命題當做梯子,越過它們,最終會發現這些梯子是荒謬的(也可以說,當他們爬上去之後,要把梯子丟掉)。」
換言之,它只是通往目的地的方法,但更重要的是﹕究竟甚麼是「目的地」呢?或者毋寧問﹕「人們開闢、維持路徑的目的,究竟是甚麼呢?」
有關這一點,前文講過的內容已說了一半﹕就是為了「利益」。路徑為路人帶來利益,這就是「桃李無言,下自成蹊」﹕正因人們為了吃桃子、李子,才會自發地走出路徑來。至於人為的路徑,建造出一條一條的道路,也是為了利益。
2. 既得利益者
統治者訂立法律、制定路徑,不消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可是,莫非路徑就只是為了私利,沒有其他人可藉此得利嗎?
「香港地鐵」在1979年10月1日通車,其建造目的,是為了改善交通。另一方面,這建設也帶來了大量利益。例如說,由於沿線交通方便,帶動了周邊樓價升值,也因興建時的拆卸、重建,而重建時非但把舊樓改建成為新樓,新樓的層數/地積比率也大幅增加了。此外,由於地鐵是「集體運輸系統」,其英文就叫作「mass transit railway」,密集的人口也產生了大量商機。還有,地鐵也聘請了很多員工,在2021年12月31,它的總員工人數是51,885人,其中香港佔16,863人,海外佔15,105人,香港及全球各地聯營公司及合營公司佔19,887人。
以上這些人,都是憑藉「地鐵」這路徑所得到利益的人。換言之,這些人都是從路徑之中得到利益。
《維基百科》的「既得利益」(vested interest)這樣說﹕「指的是一個人在決策時可能會因為在既有選擇下有機會獲得利益,而偏好這個選項。在社會生活中常被指責為有損社會公正的特權。既得利益不一定是現在就已經有的利益,也可是若制度不變,該人或群體可以得到的。例如某地公務員有『論資排輩』制度,某人只需到達某個年齡即可得到某種職位;若在某些人已等了半輩子的情況之下改變這個制度,某人雖仍未得到該職位,仍可說是觸動了其既得利益。既得利益階層和集團是指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依靠與上層建築之間的關係,長期或大量獲取遠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收入或收益,並形成核心利益一致的利益共同體。」
簡單點說,所謂的「既得利益」,就是從現有路徑中得到利益的人,由於這原因,他們也是現有路徑的維持者,也往往是,但不必然是,付出成本來維持現有路徑的支持者。
3. 聚落的形成
看到這裏,讀者可能會問﹕「這一章和前文所講的『效益』、『路人』等等,究竟有甚麼分別呢?為甚麼要另寫一章,去作解說呢?」
這問題沒錯,這幾個其實是同一概念的不同應用,這又得回到了我常常講維根斯坦的「梯子論」﹕用不同的角度去講同一概念,只是為了令到大家對概念理解得更加明白。「梯子是荒謬的」,因此,「當他們爬上去之後,要把梯子丟掉」。
本章所著重的,是路徑並非目的地,目的地是利益,也即是路徑帶來的利益。人們正是為了利益,才去製造路徑,這正如香港地鐵的第一條路線是觀塘線,在它1979年初通車時,沿線車站有﹕觀塘、牛頭角、彩虹、鑽石山、黃大仙、樂富、九龍塘、石峽尾、太子、旺角、油麻地、佐敦、尖沙咀、金鐘、中環。當年這條路線的建造,正是為了沿線居民和商戶的利益,而在建造完成、通車之後,又令到許多人得益了。
如果要打一個比喻,可以說,這是路徑的周邊形成了「聚落」,而這些聚落才是人們使用路徑的真正目的地,聚落的有關人等,就是路徑的「既得利益者」。
現實地看,如果路徑連結的聚落不夠多,或者是不能形成聚落,又或者是聚落的既得利益者不願為路徑付出代價,去作出維修、優化等等,都會直接或間接令到路徑崩壞。
例如說,中國的清朝由滿族人所統治,然而,到了其統治的後期,由於多次被西方列強打敗,證明它已無法有效地保護全國4億有多人口的安全。再加上它的商業法無論在條文上、在執法上,以至在概念上,也無法令到其人民得到滿意的利益,因此,到了1911年,它滅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