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神權 1. 甚麼是神權政體? 《維基百科》對「神權政治」(Theocracy)的定義是﹕「在這種政體中,某種神明被認為是最高的統治權威,為管理政治事務的人類代理人提供神聖的指引。神權政治即神的代理人——國家元首具有神性且為宗教領袖,而世俗的國家元首利用教會行使權力僅是政教合一制度。 嚴格說來,「Theocracy」的譯法應是「神權政體」,皆因「政體」單指「政治制度」,「政治」則包括了所有的權力運作。 日本天皇是在被尊為太陽女神天照大神的後裔,因而具有神性,也是神道教的最高祭司。直至二戰戰敗後,在1946年1月1日昭和天皇被迫發表《關於新日本建設的詔書》,俗稱為《人間宣言》,老實地說﹕「朕與爾等國民之間的紐帶,始終由互相之信賴和敬愛所結成,而非單依神話和傳說而生;也不是基於「認為天皇是現世神、同時日本國民比其他民族更加優越,從而延及支配世界的命運」這種架空的概念。」(朕ト爾等国民トノ間ノ紐帯ハ、終始相互ノ信頼ト敬愛トニ依リテ結バレ、単ナル神話ト伝説トニ依リテ生ゼルモノニ非ズ。天皇ヲ以テ現御神トシ、且日本国民ヲ以テ他ノ民族ニ優越セル民族ニシテ、延テ世界ヲ支配スベキ運命ヲ有ストノ架空ナル観念ニ基クモノニモ非ズ) 一般來說,我們並不把1945年前的日本政體視為神權政體,皆因神道教只是民間宗教,權力分散,並沒有統一的教會和權力中心,在日本政府中的權力也不大。況且,天皇是血統承繼的,並非由神道教中產生。
2. 君權神授 日本天皇的情況,叫作「「君權神授」(Divine right of kings),這其實反而是人間的君主借助了天神在人間的軟權力,去增強自己的軟力量,也即是對人民的威望。 古埃及的法老,自稱是「拉」(Ré)之子,是天神在地上的代理人和化身,利用祂的威望/軟權力,來加強自己的軟權力。第一個這樣做的法老是第四王朝的Radjedef,在位時間約在西元前2528年至前2520年,是胡夫的兒子,胡夫的統治期是從西元前2589年至前2566年,是第四王朝的第二位法老,他的墳墓也即是現時整個埃及最大的金字塔。 古埃及是多神社會,不過「拉」這位太陽神自古以來,即是從約在西元前3200年至前2890年的第一王朝開始,便是最高的神。後來在不同的年代,拉也和某些當時流行的主神「合併」為一,最有名的是從第五朝開始出現的阿蒙·拉(Amun-Ra)。 君權神授並非並非是法老的專利,而是許多政治共同體的普遍做法,皆因它是極度有效,而且沒有成本的增加軟力量的招數。 中國的帝王稱自己為「天子」,秦始皇(西元前259年至前210年)傳國玉璽的刻文是﹕「受命於天,既壽永昌」。 商朝的開國君主湯在討伐夏朝的末代帝王桀時,根據《尚書‧湯誓》記錄的誓師宣言說﹕「格爾眾庶,悉聽朕言。非臺小子,敢行稱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惟聞汝眾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汝。」換言之,湯是聽從上帝的意旨,去殺掉桀。 在歐洲,Robert Filmer (1588年至1653年)寫的《長老論》(Patriarcha, 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也是主張「君權神授」(divine right of kings)﹕這權力是由上帝賦予給阿當說起,阿當因而擁有了對他所有後代的所有權力,後世的大家長,如諾亞,也擁有對其族人的所有權力。因此,國王也擁有對其人民的所有權力。這本書是在Filmer死後二十多年,即1680年,才作出版,而且被有力吹捧,成為一時的暢銷書,這當然是有著政治目的,這裏不贅。
3. 現代國家形式的君權神授 在今日世界,梵帝岡、沙地阿拉伯、伊朗,以及在2021年8月19日成立的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都是神權政體。 1979年,伊朗的宗教領袖霍梅尼(1902年至1989年)推翻了當時的政權「巴列維王朝」,成立了現時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這是個政教合一的神權國家,在當年12月通過憲法,並且在翌年成立了憲法監護委員會,負責保證議會決不會違背伊斯蘭教義和立憲精神。 這委員會有權審查議會通過的所有決議和提案,監督選舉和投票,並且宣布任何不符合伊斯蘭教義的法律無效,此外,議會通過的所有法案,也必須在憲監會的批准下,才會成為法律。至於所有的候選人的參選資格,也要由憲監會確認後,方可參選。 至於憲監會的成員,包括12人﹕6位是「最高領袖」直接任命的宗教專家,另外6位則是由最高司法委員會提名、並經議會確認的司法專家。所謂的「最高領袖」,即是國家的精神領袖,它是國家元首,必須由伊斯蘭教什葉派的法學家所擔任,是終身職位。 根據《伊朗憲法》第5條﹕「當哈茲拉特‧瓦里耶亞斯爾‧伊馬姆麥赫迪不在時,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由公正的、虔誠的、明於時勢的、勇敢的、有組織能力、有遠見、為大多數人民承認並接受為領袖的毛拉負責領導。」 所謂的「哈茲拉特‧瓦里耶亞斯爾‧伊馬姆麥赫迪」,即是伊朗什葉派的救世主,等同基督教的耶穌,當然,在現實世界,祂真正現身的機會實在不高。退而求其次,當祂尚未現身時,《伊朗憲法》第107條作出了說明﹕ 「只要有一個毛拉,符合本憲法第5條規定的條件,為絕大多數人公認並接受為領袖,如同高貴的救助者、革命領袖大阿亞圖拉伊馬姆霍梅尼那樣,他就可以擔負領袖的職務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否則, 人民選出的專家們就要研究那些具備領袖資格的人的情況,從中選出一個具有傑出領袖才能的人推薦給人民。」 名詞解釋﹕「毛拉」就是「宗教學者」。根據什葉派教士的等級分類,從低到高依次是﹕毛拉、烏萊瑪、霍賈特伊斯蘭、穆智台希德、阿亞圖拉、瑪律賈,「大阿亞圖拉」是「瑪律賈」的俗稱,是教士的最高等級。 霍梅尼正是有「傑出領袖才能」的人,因而當上了第一任的最高領袖。他任內時,是由哈梅內伊當總統。最高領袖是終身制,至死方休,總統則是4年一任,,可以連任一次。但4年後可再競逐下屆。 霍梅尼在1989年逝世,其後由哈梅內伊接任「最高領袖」之位,至於總統職位,則由武裝部隊代總司令拉夫桑賈尼(1934年至2017年)繼任,後者也是1984年至1988年的議會議長。他在1997年離任總統,2005年企圖再次競選總統,但失敗了。 由於伊朗政權的真正擁有者是什葉派宗教學者,因此我們應稱它為「什葉派政權」。
4. 不是國家的神權 後文會講到,只要有人民、土地、政府,就可構成「政權」。它不一定需要是「主權國家」。同樣原理,一個神權政體,也不一定是一個主權國家。 1959年,十四世達賴喇嘛由中國西藏出逃。明年,他在達蘭薩拉建立西藏流亡議會與藏人行政中央,後者的全名是「西藏喜樂宮勝十方政府」,也即是俗稱的「西藏流亡政府」。 它在1991年6月14日制定了《西藏流亡藏人憲章》,相等於這政權的憲法。其第十九條是「最高權力」的條文是﹕ 「政府最高權力屬於達賴喇嘛所有。達賴喇嘛依照本憲章的有關規定直接或通過所屬機構行使權力和傳達命令。達賴喇嘛以國家元首名義特別擁有以下1. 簽署和批準西藏人民議會通過的法律、法規草案。2. 公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令。3. 對有特殊貢獻者授勛或給予獎勵。4. 延後、停止、解散和召集西藏人民議會會議。5. 根據需要對議會發表講話或致函。6. 變更或停止議會工作。7. 任免內閣(噶廈)或任何內閣成員。8. 召集緊急和重大的特別會議。9. 對一些重要問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宣布進行全民公投。」 第二十條「內閣(噶廈)與首席內閣大臣」是﹕「在達賴喇嘛領導下政府的一切政治工作均由內閣負責。首席內閣大臣為內閣首領。」 第二十一條「首席內閣大臣與內閣大臣的選舉」則是﹕ 「1. 西藏政府內閣由首席內閣大臣與不超過七位的內閣大臣所組成。首席內閣大臣依法由西藏人民議會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2. 由達賴喇嘛提出不少於兩人的首席內閣大臣候選人名單……4. 由全體到會的議員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從達賴喇嘛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選舉首席內閣大臣,得票最多者得宣布當選為首席內閣大臣。並由達賴喇嘛正式任命之。如有三個以上候選人名單,得票最少者應退出選舉,並再次最後對兩名候選人進行秘密投票。 由於達賴喇嘛這位宗教領袖的權力凌駕於政府之上,所以我們可以把西藏流亡政府視為神權政體。
5. 岔話 按照概念的順序,「神權」應該放在後文。可是,在下章討論「政權」和「主權」時,卻提到了本章的某些內容,因此把本章調在前面,以免讀者看得一頭霧水。這種錯亂,在本系列的著作中,常常發生。 |
目錄 | 書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