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主權 1. 甚麼是主權? 根據《維基百科》,「主權」(sovereignty)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 簡言之,即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 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也是對外交往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 主權的法律形式對內常規定於憲法或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的相互承認。」 換言之,「主權」就是「國家權力的全部」。這也即是說,它和「國家」的概念是一而二、二而一,分不開的。至於究竟甚麼是「國家」?我在「名詞定義」這本專著會提及。
2. 3種政體 在接下去的討論之前,以下首先作出一些基本知識的述說,皆因這些是理解後文的基礎知識。 古希臘的哲學家柏拉圖(西元前429年至前347年)和亞里士多德等希臘哲學家把政治體制分為6類﹕君主制、僭主制、貴族制、寡頭制、民主制、平民制。嚴格來分,只有3類﹕由一人擁有的政權就是君主制或僭主制,由少數人控制的就是貴族制或寡頭制,由人民控制的就是民主制或民粹制。 這3種區分是很容易的,中國古代的帝王就是第一類,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局常委」就是第二類,台灣的情況就是第三類。可是,君主制和僭主制、貴族制和寡頭制、民主制和民粹制又是怎去區分呢? 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的說法是,為多數人服務的,就是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為少數人服務的,就是僭主制、寡頭制、平民制。那究竟甚麼是「為多數人服務」和「為少數人服務」,我在這裏且下一個簡單而粗暴的注腳﹕管治得好的,人民生活過得好的,就是「為多數人服務」,管治得壞的,人民生活過得不好的,就是「為少數人服務」。 查中國也有差不多的說法,《孟子‧梁惠王下》有說過齊宣王(西元前350年至前301年)當面挑戰孟子的理論﹕「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並且追問對方﹕「臣弒其君可乎?」 孟子的回答正是:「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這也即是說,君王管治得好和管治不好的君王,應得到不同的對待。
3. 原始含意 「主權」來自希臘文,本來意即「主人」,和「奴隸」相對,後來引申至為政治用字,指「最高統治權」。至於英文的「sovereignty」,則來自拉丁文的「superanus」,意即「統治者」。換言之,無論是希臘文還是拉丁文,本來都是指一國的最高的領導人。 在羅馬,由於「君權神授」,人民必須把權力交付給皇帝,但皇帝的地位卻高於法律,而他亦有立法權力。這就是「主權」的原始含意。
4. 共和六書 法國哲學家Jean Bodin(1530年至1596年) 是第一個把這個古字重新包裝,創造出現代新意涵的人。他寫的《共和六書》(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在1576年出版,說「主權」是「一個共和國的絕對和永恆的權力」(la puissance absolue et perpetuelle d'une République),英文是「the absolute and perpetual power of a Republic」。 這說法,豈不是等於上的「一個國家的全部權力」?然而,為甚麼他要特別創造出一個新名詞出來呢?也即是說,這概念和「國家」是分不開的。 這得回到《共和六書》這個書名。顧名思義,這本書的主題講的「共和國」。在當時,歐洲絕大部份的國家都是君主國,從皇帝到國王、大公、伯爵等等,甚麼都有。這些國家的主人,或者可以說是「政權擁有者」,不消說,就是其君主,這很明顯,不證自明。 「共和國」這名詞,源出自希臘,柏拉圖即寫了一本書叫《共和國》,又譯做《理想國》。如果用最簡單的解說,則凡不是由單一君主擁有的政權,就是「共和政權」。 在Bodin寫《共和六書》的當時,也存在一些「共和國」,例如說,「熱內亞共和國」,在當時是歐洲最繁榮的金融中心之一,直至1797年才被拿破崙(1769年至1821年)所亡掉。不過今人所最熟悉的,應該是「威尼斯共和國」。 「威尼斯共和國」原本是羅馬帝國的屬土,國名是「Serenissima Repubblica di Venezia」,即是「最尊貴的威尼斯共和國」。它在697年獲得自治權,差不多等於是立國了,最高統治者是「總督」(Doge),最初由羅馬帝國任命,11世紀後,改為由當地居民選舉出來,終身制,不過可能會被彈劾、罷免、流放,更不時被暗殺。在中世紀時,它曾經是富國、強國,但在1797年,也是被拿破崙滅亡了。 問題在於﹕像威尼斯這種共和國,沒有國王,理論上是誰擁有政權呢? Bodin也是主張「權力神授」,不過不止是「君權」,而是連「民權」也是「神授」。這其中的邏輯是,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是上帝給予的,所以所有國家最核心的法律都是相同的,例如《十誡》中的「毋殺人」、「毋行淫邪」、毋偷盜」等,都是舉世皆然的自然法。國家既然本來是屬於上帝,那麼,上帝既可以把這產權給予君主,也可把這產權給予人民。他用這說法,自圓其說地解釋了在「共和國」的政權究竟由誰擁有的產權問題。 因此,Bodin創作出「主權」這個名詞。他在這書中,指出這是一個共和國所擁有的絕對和永恆的權利,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因此是無法被分割的,但它只能在公共領域行使,而不能行使於私人領域。 直接說,作為一個當時的法國人,他所支持的,是一個君主立憲國﹕就算是像法國這種絕對君主國,只要訂立了國家憲法,也已經算是把「主權」還給人民,因此都可算是「共和國」。 這顯然並不符合今日人們對「共和國」的定義,不過我們必須記著,名詞隨著時間,會逐漸改變其含意,不變才是怪事。
5. 國會主權 英國的John Austin (1790年至1859年)是法哲學家,主張「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他不相信有「自然法」,認為法律是人定的規則,和道德沒有必然的關係。我永遠記得在大一的時候,上黃錦就博士教授的「法律與社會」,由於逃學太多,只上了一課,就是Austin 對法律的7條定義,所以印象特別深刻。過了很多年後,黃錦就居然成為了名嘴,在政治辯論節目《龍門陣》當嘉賓,我不時看到他。更想不到的是,又過了很多年後,居然由胡漢清資深大律師介紹,常常一起吃飯吹水。 Austin認為﹕「Law is the command of the sovereign.」(法律乃主權者之命令)由於英國是「國會至上」,正如政治學家Jean-Louis de Lolme (1740 年至1806年) 在《英國憲法》寫的那句名言﹕「國會除了不能把男變女/女變男,甚麼也能做到。」(Parliament can do everything but make a woman a man and a man a woman.)當時的人看了Austin,順理去推,推出了享有「主權」者,應是國會,是為之「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本節的重點在於﹕很多人把「國會主權」也寫作「法律主權」,因國會正是立法機關。我們可以把所謂的「法律主權」看作是Bodin的說法的延伸。
6. 其他人的說法 英國的霍布斯(1588年至1679年)在1651年出版了《利維坦》,即是「海怪」、「巨獸」的意思,全名是《利維坦,或教會國家和市民國家的實質、形式、權力》(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and Power of a Common Wealth Ecclesiastical and Civil),全書分為4部份﹕全書分為四部分,分別為「論人」、「論國家」、「論基督教國家」、「論黑暗王國」 他認為人的天性是「至惡」(summum malum),即是對暴力和死亡必然有所恐懼,因此,我們會自然地成立政治共同體,以防此被人暴力欺凌,甚至是殺死。換言之,政治共同體就是人類之間的契約。既然共同體的所有成員已把自己本來擁有的權力授權了給共同體,並且成立了政權。推論下去,這政權也就是擁有了全部人的權力,也即是主權。 霍布斯認為,無論任何政體,都不過是人民之間的契約﹕ 「國家的區別在於主權者的不同,也就是在於代表全體群眾和其中每一個人的人有差別。統治權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組成的會議手中。而會議則要不是每一個人都有權進入,便是並非每一個人、而只有不同於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權進入,因此我們便顯然可以看出,國家只有三種。因為代表者必然不是一個人便是許多人。如果是許多人,便不是全體組成的會議,就是一部分人組成的會議。當代表者只是一個人的時候,國家就是君主國,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會議時便是民主國家或平民國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組成的會議便稱為貴族國家。」 英國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1632年至1704年)在1689年到1690年間寫成的《政府二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全名是《政府二論:前者關於羅伯特·菲爾默爵士及其追隨者錯誤的理論和根據被查明並推翻;後者關於公民政府的起源、發展和終結》(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In the Former, The False Principles, and Foundation of Sir Robert Filmer, and His Followers, Are Detected and Overthrown. The Latter Is an Essay Concerning The True Original, Extent, and End of Civil Government)。 他的第一論就是反駁了Robert Filmer,認為政府的權力不是神授,而是建立在被統治者擁有的基礎之上。第二論則是既然政府的權力並非神的旨意,那麼,當政府違反被統治者的利益和意願時,人們推翻其政權,也不算是違反了神的旨意。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至1778)出生於日內瓦人,當時這地方還是獨立國家。他簽名時,會寫明自己是日內瓦公民﹕「Jean Jacques Rousseau, Citizen of Geneva」。他和當時歐洲其他的知識分子一樣,都是用法語寫作。 他16歲時去法國,去了當時的名媛「華倫夫人」(Françoise-Louise de Warens,1699年至1762年)的家打工。華倫夫人是淫婦,當時29歲,樣貌與皮膚的狀態均極佳。作為介紹人的神父頗為肯定她會鍾愛盧梭,結果她果然在知識上啟蒙了盧梭,也是他的性愛啟蒙導師。 盧梭最有名的3本著作分別是﹕《愛彌兒:論教育》(Émile: ou De l'éducation),「愛彌兒」是這本夾敘夾議的小說的主人公的名字,其自傳《懺悔錄》(Les Confessions),以及《 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以前譯作《民約論》,現在則叫《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中,他對於「主權」的意見,除了定義之外,主要還是要表明,甚麼才算是好的統治? 根據《維基百科》的解說﹕「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後面的章節還會講到盧梭的理論,按下不表。 總括而言,以上哲人所講的都是「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 ),意即「國家屬於人民」。 1776年7月4日,美利堅的13州通過了《獨立宣言》,其中的《前言》寫道﹕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的確,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復自身的權益。但是,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這宣言的內在含意,正是來自前述的「人民主權」。 本章的主題在於給予「主權」這名詞一個解釋,甚至是給予定義。至於其具體的做法究竟是好,還是不好,已脫離了本章的討論範圍。
7. 後世的說法 總的來說,「主權」的說法來自政權,以及產權概念﹕究竟政治共同體/國家是由誰所擁有?如果這是君主制,這很簡單,就是君主一人的私產。可是,由於在當時出現了君主立憲制,以及共和制,究竟政治共同體/國家是由誰擁有,那就需要一個全新的理論性定義了。 在最初,Bodin很簡單地產權擁有者從君主移到神祇的身上,從「君權神授」轉到「民權神授」,這好比人類把神設計成同自己相同樣貌,也與自己有相同的七情六慾,那就很容易理解了。可是,隨著時代進化,這思想體系也日趨完善化,漸漸發展出「人民也可擁有國家」這概念。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簡稱「蘇聯」,成立於1922年,在1991年解體,烏克蘭、白俄羅斯、烏茲別克、哈薩克、格魯吉亞、亞塞拜疆、立陶宛、摩爾多瓦、羅馬尼亞、拉脫維亞、塔吉克、亞美尼亞、土庫曼、愛沙尼亞,以及其原始主體俄羅斯,分裂成15個國家,人口從2.93億人,減至俄羅斯的1.48億人。 奇怪的是,儘管國家領土分裂了,人口也改變了、減少了,「主權」也從1個變成了15個,可是它們仍然各自擁有完整的「主權」。這有點《莊子‧天下篇》說的﹕「一尺之錘、日取其半,萬世不竭」。 另一個例子是梭倫(西元前638年至前559年)在,前594年出任雅典執政官,作出了多項激烈的政治改革,其中一項是包括有條件地向外邦人開放雅典公民權。這在今日的國家,是很普遍的行為,甚至被鼓勵,皆因可以吸納外地人才。但從古希臘的法哲學的角度看,卻是顛覆了國家利益和國民利益,不可接受。然而,但從上述的「主權」定義去看,也無疑是「分割」了「主權」。 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新成立的共和國政府宣佈了《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簡稱《人權宣言》,其中有說﹕「主權本質上全屬於國家」為濫觴。1871年成立的「德意志帝國」,即採用這理論,認為國家為法人、有人格意志、有權利義務,用這說法去凝聚國民的向心力。 1912年,日本的法學家、貴族院議員美濃部達吉(1873年至1948年)提出「天皇機關說」,正是師承於這想法。他的弟子宮澤俊義(1899年至1976年)在1970年出版的《天皇機關說事件(上)》對此的解說是﹕「在有關國家的學說中,有一種國家法人說,即將國家視為法律上的一個法人。如果將國家視為法人,那麼君主、議會、法院等都是該法人的一個機關。將這學說適用於日本,那麼日本國家就是一個法人,自然,天皇就是法人——日本國家的一個機關。」
8. 總結 從前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政權」和「主權」的原始意義,是相當接近的,只是「發明」這名詞時的重點不同﹕「政權」的相對概念是「國家」和「政府」,「主權」則是用來解釋當君主的權力被憲法取代後的狀況。這兩者的共通點是,它們都和產權有關。 不過,「主權」的意涵,隨著時間,漸漸漂移、改變,到了現在,已經和「政權」分家,成為了迥然不同的兩個概念。總之,在今日,「主權」這名詞在不同的人的筆下,往往變成了一個「恆真句」(tautology),也即是「同義反覆」,完全沒有任何科學上的意義。這好比「亞洲四大妖術」﹕韓國的「整容術」、日本的「化妝術」、中國的「美圖術」、泰國的「變性術」,只要你喜歡,不但可以把容貌隨意改變,就是連性別也改變,也毫無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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