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主權國家 1. 主權和國家 「主權國家」和「國家」,從哲學的層次上,只不過是「同義反覆」,是相同的意思。可是,從實際應用的角度看,也即是今日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外交關係來看,這兩個名詞卻是大有內涵上的分別。 1933年12月26日,19個國家簽署了《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內容反對美國干涉美洲國家事務。這公約的第一條定義了「國家」所需的4項條件﹕
我在《名詞定義》一書中,所說的「國家」,其定義並沒有包括以上的第4條件﹕「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而謂的「建立關係」,說穿了,就是得到其他主權國家的承認。這正是「國家」和「主權國家」的分別﹕只要得到其他國家承認,就是一個「主權國家」,如果沒有其他國家承認,不管你如何具備了所有「國家」的元素,也不被視為「國家」。 如果是從生物學/科學來看,這分法完全是人為的。沒錯,「主權國家」就是一個相互關係上的定義,有著實際用途,政治共同體必須以這身份定義來作互相的外交關係,它不需要也用不著通過生物學/科學的定義。 這正如兩萬多年前,現代智人,也即是所有人類的共同祖先,遇上尼安德塔人,他們是智人的亞種,前者用不著定義對方究竟是不是和自己是同種的人類,也用不著去考慮任何法律問題,只需要實際地去決定究竟同對方結盟,抑或把對方的男人殺光,搶去其財產、棲息地,和女人。這也好比主人和奴隸﹕明明是相同的人,基因上幾乎是全無分別,為甚麼一個是主人,另一個則是奴隸呢? 簡單點說,「國家」是自然的產物,「主權國家」卻是人為的產物。
2. 國際法中的主權 在1970年,聯合國大會全體一致通過《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簡稱《國際法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其中包括了7項原則﹕
就第6項「各國主權平等之原則」,其解說是﹕「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各國不問經濟、社會、政治或其他性質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權利與責任,併為國際社會之平等會員國。」 主權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國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 (c)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 (d)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 (e)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 (f)每一國均有責任充分並一秉誠意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其他國家和平相處。
3. 具體的權力 以上講的都是「主權」的原則,然而,在具體方面,「國家主權」應享有甚麼權力呢? 根據《百度百科》的說法,一共有4項﹕
請記著,以上的「主權國家的權力」,是法律性的,也即是任意性的,皆因法律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只有科學、生物學、心理學等等,才是永恆不變。例如說,在以前的國際法,普遍認為「國家主權至高無上」,其他國家不應介入其國內政治。 例如說,在1885年,比利時的利奧波德二世(1835年至1909年)得到剛果作為他的私人領地,是為「獨立剛果邦」État indépendant du Congo) ,由於其英文叫「Congo Free State」,因此通常譯作「剛果自由邦」。從1885年至1908年,他為了奴役剛果人為他賺錢,殺掉了一千萬人至二千萬人,成功把剛果人口從二千萬減至八百萬。 剛果的主要產品是橡膠,當地人如果收集不足配額,便要用人的手臂來作替代。所以我們現在網上仍然不時看到當時斷臂的剛果人的照片。有時官員會把死人的手臂割下,以作湊數。 由於「主權至上」的大原則,沒有國家會去干預比利時的做法。 在近代,這種思想漸被摒棄,主要是的發起者是美國,認為「人權」的地位在「主權」之上。這在二戰後,以美國為主的盟軍審判戰敗國納粹德國,控訴對方在戰時對六百萬猶太人進行的種族滅絕。不過,猶太人大屠殺的主要現場並非德國,而是其佔領國,至少這部分並不牽涉到主權問題。 到了1991年,蘇聯解體,美國成為了世界上唯一的超強國家,遂加強了「人權高於主權」的主張。更不待言,究竟甚麼是「人權」,得由世界上力量最強的國家說了算。 哈佛大學的Louis Henkin就是為這說法提供理論基礎的國際法學家。他的推理是﹕國際法、國家的條約、全球的有效管治等等元素,應在「主權」之上。正如他在1994年3月4日在喬治亞大學法學院的一場名為《Human Rights and State "Sovereignty”》的演講,激烈批評過往的做法﹕ 「有些國家高喊『國家主權』,以此來反抗國際法對此的執行,這些國家甚至說尊重人權,和認為國際上已有有效的機制,去對(反人道行為)作出執行。美國也會援引國家主權的條文(或以此作為藉口),以應對那些反抗全球有效管治、不合作、『孤立主義』,單邊主義,當然還有人權等議題。」(But there is resistance to international law and enforcement, cries of "sovereignty," even by countries that respect human rights and have effective national systems for their enforcement. The United States, too, invokes sovereignty as the text (or pretext) for resisting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for noncooperation, for "isolationism," for unilateralism, not the least on human rights issues.)
4. 任意說主權 既然到了今日,「主權」只是一個任意的名詞,那麼,隨便甚麼政治共同體,不管是不是擁有對其領土和人民的全部權力,也不管是不是國家,只要大家喜歡,也可以說它擁有「主權」。 美國的印第安保留地(Indian reservation),又稱為「國內屬國」(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是由印第安人部落管理的地區。這些地方究竟有沒有主權呢?美國人發明了一個名詞,叫「部落主權」(tribal sovereignty),這除了是一個名義之外,說到其自治權,只是與各州同等級,屬於一級行政區。並不沒有任何特別特殊權力。不過,美國在吃掉了印第安人的土地後,必須創造一個新的名稱,用來安撫對方。 所以說,「主權」也可以是一個名義,好像洋娃娃,任由主人給她穿上甚麼衣服,便是甚麼身份。事實上,國家主權的概念在17世紀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才被發明,18世紀的法國大革命後才被西歐完全接受,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才在東歐落實,二次大戰後才被被全世界所普遍承認。 美國目前574個聯邦認定的部落,其中只有約310個保留地,有的部落多過一個,有的則完全沒有,總面積約225,410平方公里,佔美國領土面積的2.3%。這其中最大的是「Navajo Nation」,面積7.1萬平方公里,約等於2個台灣島,2010年人口統計有173,667人。 總括而言,正如著名學者Immanuel Wallerstein(1930年至2019年)在2004年出版的《World-Systems Analysis: An Introduction》所說﹕「Sovereignty is a hypothetical trade, in which two potentially (or really) conflicting sides, respecting de facto realities of power, exchange such recognitions as their least costly strategy.」 換言之,這只是國家自己創造出來,正視現實狀況,用來降低與對方交往時的外交成本的招數而已。正如他所說的另一句名言﹕「another fundamental feature of sovereignty is that it is a claim that must be recognised if it is to have any meaning.」 順帶一提,Immanuel Wallerstein是著名學者,1974年推出「世界體系理論」(world-systems theory),把世界三分為「中心國家」(core countries)、「半邊緣國家」(semi-periphery countries)、「邊緣國家」(periphery countries)。說穿了,不過是老生常談的第一世界、第二世界、第三世界的翻版,只是發明了一些新名詞。不過,在我唸大學時,雖然他的理論已推出多時,但仍然是顯學,這也許因為在當時香港仍然是屬於「半邊緣」的地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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