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主權悖論 1. 級數分類 從上章的分析,大家可以得出,主權是有「全部權力」的意思,「主權國家」也應該擁有「國家全部的權力」。然而,這只是理想的狀況,在現實政治上,不擁有完整主權的國家,比比皆是。 就此,史丹福大學的Stephen Krasner在2001年出版的《Problematic Sovereignty: Contested Rules and Political Possibilities》,很現實地把「主權」,也即是「主權國家」,定下了4種不同程度﹕ 第一級是「Domestic sovereignty」,我譯作「本土主權」,即對一塊土地的實質控制,以及擁有權威,作出有效管治。例如「提格雷」是埃塞俄比亞北部的一個州,2020年人口707萬人。同年9月9日,執政的地方政府私自進行選舉,因而與中央政府展開內戰,執筆時尚未停火。 第二級是「Interdependence sovereignty」,我譯作「對外獨立的主權」,即是可以控制/保衛到其聲稱領土的邊界。例子是2021年8月19日成立的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儘管已打下了整個阿富汗,至執筆時仍然沒有任何國家承認。 第三級時「International legal sovereignty」,我譯作「國際法律主權」,即是得到其他國家承認的主權,現時大部份的主權國家都是這狀況。 第四級是「Westphalian sovereignty」,我譯作「絕對單一主權」,即是它是唯一的主權聲稱者,沒有其他的本土競爭對手。例如說,2022年的烏克蘭,由於它聲稱擁有主權的克里米亞半島,東部的頓巴斯地區等等,既沒有實質控制,當地政府也不再承認是烏克蘭的領地,並且已經過公投脫離烏克蘭。因此,我們可以說,在這時的烏克蘭並沒有擁有(對其聲稱的所有領土和人民的)完整主權。 按﹕「Westphalia」指的是在1648年,110個國家在德國的Westphalia地區簽訂的和約,名為《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這和約結束了歐洲幾十年來的戰爭,也訂立了「主權國家」的概念,這成為了後世國際法的中心原則。
2. 治外法權 所謂的「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權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談判的結果。例如,若一個甲國公民當在乙國訪問時享受治外法權,那麼這個人在涉嫌犯罪時,乙國的法院不能進行審判。」 這條目的後文還寫到「強壓的治外法權」﹕「19世紀,西方列強曾經在中國、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國,以這些司法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酷刑(凌遲、五馬分屍、斬首等)的國家沒有能力作出人道判決或者判決過於主觀為理由,採取方法保護僑民單方面的治外法權。以清朝為例,西方人很難接受中國舊式的監獄管理(衛生與拷打都是一大問題)以及凌遲等野蠻殘酷的酷刑,除此之外,沒有獨立法庭與辯護人的存在使得判決不夠客觀。因此西方的領事被授予處理所有與本國公民有關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權力,即領事裁判權。但是與此同時,也會給本國公民在異國犯罪而不受到及時,或完全不受到審判提供了庇護。」 查實,在古代社會,國家並不對所有人民擁有審判權,是很普遍的,像猶太人,在歐洲的許多大城市,都有獨立社區,如果不是牽涉到猶太人和本國人的糾紛,猶太人可享有對自己人的獨立司法權。 不過記著一點,這些猶太人雖然享有獨立於國家之外的司法權,可是他們並非其他國家的臣民,大體上也是由本國所統治。這和英國人在中國享有的治外法權,明顯有著很大的差別。 有「治外法權」的國家,肯定並不享有「全部權力」,但這些國家究竟是不是擁有本國的「主權」呢?正如Stephen Krasner的概念﹕主權是漸進的概念,一個國家大可以只擁有不完整的主權。
3. 有/沒有軍事權 「治外法權」並不單存在於過去的國家,在現代,也有這情況。例如「駐日美軍」(United States Forces Japan), 2022年有35,688人,分駐於88個基地,司令部在東京都的橫田。由於美國和日本簽署了《美日安保條約》,「駐日美軍」享有治外法權,儘管他們不時在日本犯案,犯的最多是醉酒鬧事、駕車傷人、強姦之類,日本民眾雖然極度憤怒,也舉行過多次示威反對,但始終沒法取消這治外法權。 根據《美日安保條約》,美軍可以將日本全境作為作戰基地,不受日本主權限制,自由進出日本國境,向周邊國家發動攻擊。1954年,兩國更簽署密約,把日本軍隊,稱為「自衛隊」的指揮權交了給美國。 換句話說,日本政府並沒擁有完整的軍事力量指揮權,也不擁有完全的司法管轄權,但我們仍然會把日本視為一個「主權國家」。原因正是﹕其他國家承認日本有「主權國家」的地位而已。 反觀台灣,雖然也受到美國政治力量的影響,可是它並沒有簽署過任何容許治外法權的協議,也沒有美國或任何國家的駐軍。它有獨立的政府,包括司法制度,以至於獨立指揮的軍權。相對來說,它的人民的總體享有比日本人民的總體更多得多的權力。 可是,由於幾乎全世界所有國家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原則,不肯承認台灣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在執筆時,自稱為「中華民國」的台灣,共有14個邦交國,包括貝里斯、瓜地馬拉、宏都拉斯這3個中美洲國家,海地、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加勒比海等4個中美洲國家,馬紹爾群島、諾魯、帛琉、吐瓦魯等4個太平洋國家,以及南美洲的巴拉圭,非洲的斯威士蘭,還有歐洲的梵蒂岡。 在這14個邦交國以外,中華民國就不是「主權國家」,不管它如何符合條件。常住人口、界定的領土、運作中的政府,總之別人不承認,它就不是。
4. 稅權 在政治的世界,第一重要是刀把子,第二就是錢袋子,一個國家除了有可能被剝去軍事權,也有可能被取去全部/部份收稅權。 中國魏晋時期的佛寺,往往由外來的宗教人員所把持,政府非但對其免征徭役、兵役和賦稅,他們還「侵奪細民,廣占田宅」,並且招攬農民,建立大型莊園,產出全部收歸己有。 1853年,太平天國奪取了南京,改名為「天京」,清朝政府從此無力控制上海海關。明年,英國、法國和美國決定各派稅務司一人,「協助」清朝政府徵集關稅。1861年,清政府承認了這制度,直至1864年,太平天國壽終正寢後,制度仍然繼續下去。 從1863年開始,海關總稅務司由英國人赫德(Sir Robert Hart,1835年至1911年),由於他工作成績優異,而且廉潔不阿,清政府對他極為信任,也成為了後世稱頌的傳奇人物。他一直任職至1908年,才因生病,告老回到英國去。 然而,滿清政府雖然並不擁有完整的收稅權,但我們仍然不會不把它視為一個「主權國家」。原因很簡單,西方列強,以及周邊國家,均承認它為主權國家,如此而已。因此我才會說,「主權」和「主權國家」均是人為的概念,正如在上一章,我說「主權」的政治哲學解釋,在現實的政治運作下,這也不過是為了政治利益而用來操作的工具而已。
5. 外交權 1806年前,中歐的日耳曼語區包括超過300個政治實體,其中大部分是神聖羅馬帝國的一部分或是奧地利的哈布斯堡王朝的世襲領地。由於奧地利戰敗,弗朗茨二世(1768年至1835年)從此放棄了從1741年即由其家族持有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銜頭,並且把女兒Maria Luise(1791年至1847年)也嫁給了拿破崙。 拿破崙把神聖羅馬帝國內的德意志各個諸侯國家,重組為16個,組織成立「萊茵邦聯」並自任「護國主」(Protector of the Confederation of the Rhine)。後來陸續又把23個邦國加入邦聯。 拿破崙在1815年被英法聯軍所打敗,被放逐到在大西洋中心鳥不拉屎的Saint Helena島,1821年因砷中毒而死亡。另一方面,德意志諸國也被打怕了,心知必須組成一個軍事同盟,方有足夠的力量保護自己的國家。因此,他們成立了「日耳曼邦聯」其成員包括了奧地利帝國和5個王國、6個大公國、12個公國、4個城邦、11個親王國。 其後,由於普魯士王國在分別在1864年和1866年打敗了丹麥和奧地利,勢力大盛,在1867年,與21個邦國組成了「北日耳曼邦聯」,從而瓦解了「日耳曼邦聯」。4年後,普魯士打敗了歐洲大陸第一強國法國,從而把「北日耳曼邦聯」改組成「德意志帝國」,由4個王國、6個大公國、5個公國、7個侯國、3個漢薩同盟自由市、1個帝國直轄領所組成,人口有4,100萬。 《德意志帝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寫﹕「聯邦國會設置常任外交委員會。此委員會雖在國會閉會期間,或在國會任期屆滿,或國會被解散以至新國會集會之期間,仍照常執行職務。此委員會之會議並不公開,但有該委員會2/3以上委員之多數決議時,准其公開。聯邦國會為保持人民代表機關對於聯邦政府之權利起見,得在國會閉會期間及國會任滿期間設置常任委員會。」 換言之,加入了德意志帝國的諸國,非但沒有了軍事自主權,也沒有外交權統一由帝國去作決定。
6. 從屬國 德意志帝國的立法機關分為「帝國議會」和「聯邦議會」,法例必須分別由兩會通過,才能成立。 「聯邦議會」由聯邦成員代表組成,其票權分配是:普魯士(包括原先的漢諾威、黑森選侯國、荷爾施泰因、拿索、法蘭克福)17票,巴伐利亞6票,薩克森4票,符騰堡4票,巴登3票,黑森3票,梅克倫堡-什未林2票,薩克森-魏瑪1票,梅克倫堡-斯特雷利茨1票,奧爾登堡1票,布勞恩斯魏克2票,薩克森-邁寧根1票,薩克森-阿爾滕堡1票,薩克斯-科堡-哥達1票,安哈爾特1票,施瓦茨堡-魯多爾施塔特1票,施瓦茨堡-松德斯豪森1票,瓦爾德克1票,洛斯(舊邊界)1票,洛斯(新邊界)1票,紹姆堡-利珀1票,利珀1票,盧貝克1票,不來梅1票,漢堡1票,共計58票。 「帝國議會」的議員則按人口選出,在每個邦,應按制憲議會選舉所依據的平均10萬人口選出一名議會成員。若一個邦的總人口不達10萬但超過5萬,應算作整整10萬人。在人口未達到10萬的邦,應選舉一名代表。據此,議員人數為297人,其中普魯士235人,薩克森23人,黑森3人,梅克倫堡-什未林6人,薩克森-魏瑪3人,梅克倫堡-斯特雷利茨1人,奧爾登堡3人,布勞恩斯魏克3人,薩克森-邁寧根2人,薩克森-阿爾滕堡1人。薩克森-科堡-哥達2人,安哈爾特2人,施瓦茨堡-魯多爾施塔特1人,施瓦茨堡-松德斯豪森1人,瓦爾德克1人,羅斯新邊界1人,羅斯舊邊界1人,紹姆堡-利珀1人,利珀1人,勞恩堡1人,盧貝克1人,不來梅1人,漢堡3人。因人口增加而增加的議員人數由法律規定。 議會的權力包括﹕關稅、貿易以及其它帝國所需要的稅收規定,度量衡和幣制的規定,以及發行有資金和無資金紙幣的規定,關於銀行業務的一般規定。發明的專利,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組織對德國海外商業、德國航運及其海上旗幟的保護,以及安排帝國共同的領事代表、鐵路系統,以及為了國防和一般交通的利益而進行的陸路和水路建設。幾個邦國共同的水道上的漂流和航行,以及水域的狀況,以及河流和其他水域的職責。郵政和電報服務,但在巴伐利亞王國和符騰堡王國只能按照第52條的規定。關於執行民事判決和徵用的一般規定。對公共檔的認證。關於義務法、刑法、商法、匯票法和司法程式的聯合立法。帝國的軍事事務和海軍。對醫療和獸醫的監管措施。管理新聞和協會的條例等等。 換言之,德意志的聯邦成員把部份主權交給了帝國,因而成立了「德意志帝國」。然而,這究竟是不是單一個案呢? 查實,這種關係,可以稱為「從屬國」(Client state)。根據《維基百科》,它指的是﹕「一個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領域,依附在另一個更強大國家之下。在從屬國當中,分為衛星國、聯繫邦、傀儡政權、新殖民地、保護國、附庸國、朝貢國、香蕉共和國等類型。狹義而言,從屬國專指保護國及附庸國二者。」 這裏特別要說說的,是「香蕉共和國」(Banana Republic),指的是因被其他大國控制了經濟命脈,因而也控制了其國家的政治,不消說,這也涉及了嚴重的官員貪腐。這名詞來自美國作家 O. Henry (William Sydney Porter,1862–1910) 在1904年出版的《Cabbages and Kings 》,用了這個名詞來形容書中虛構的國家「Republic of Anchuria 」,其實是影射洪都拉斯。由於這國家的主要經濟來源是香蕉,因以為名。 這名詞主要是用來形容幾個中美洲國家,我不知是否適用於其他狀況類似的國家。
7. 那國擁有完整主權? 廣義來看,像英國、德國這些大國,甚至是法國,只要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成員國,也算是美國的從屬國。朝鮮也不得不受到中國的極大影響,整個拉丁美洲,也在美國的勢力範圍之下。用這角度去看,也許只有中國、俄羅斯、印度這些大國,以及巴基斯坦、印尼這些中型國家,有足夠強的政經能量,以及獨立自主的外交權,才算擁有完整的主權。 但從更遠觀的角度看,只要是有國際條約,也算是受到了某程度的限制,就是美國,也受到了《北大西洋公約》的條款所限制,當涉及公約內容時,並不享有絕對的任意權力。從這方向看,也可以說,沒有國家享有絕對的「主權」,皆因為了國家的最有利益,有時候必須把部分主權分割出來。 雖然,很多時,這「削減主權」,往往是互利的,正如日本把部份主權(被迫地)分割了給美國,但因而得到了保護,也未始沒有好處。 總括而言,本書以至於本系列作品,主要目的是給予讀者一個概括性的概念,用不著深究清楚的定義。總之,我們只要明白,沒有國家擁有絕對的主權,因為它們不可以擁有任意的權力,這正如你擁有一間房子的產權,但也並不代表你可以房子裏做甚麼事也行,例如殺人、孌童、製造毒品等等,也可以被警察破門而入,將你拘捕。然而,只要一個國家擁有很大很大的任意權力,那就是擁有主權,而非從屬國了。 我記得有一個神學辯論,在香港,應是哲學家李天命第一個把這問題發揚光大﹕「無所不能的上帝能否造一塊祂舉不起的石頭?」 查這問題稱為「全能悖論」(omnipotence paradox)。早在6世紀時,Pseudo-Dionysius the Areopagite Anselm已提出了上帝是否能夠「否定自己」。這奇怪名字的來源是因在1世紀有一位雅典神學家名叫「Dionysius the Areopagite」,這位也是希臘人的仁兄偽托前者寫的作品,書名叫《Corpus Areopagiticum 》或《 Corpus Dionysiacum》。「Corpus」即是「屍體」的意思。 11世紀的神學家Anselm (1033年至1109年)則指出,即使上帝做不到某些事情,他仍然可以是全能的,皆因祂的能力很強大,只要差不多是全能,那也可以算作是「全能」。另一位更有名的神學家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1225年至1274年3月7日)提出的問題也差不多﹕「上帝能否創造一個內角和不是180°的三角形。」 簡單點說,上帝不能做到自相矛盾的事,但祂仍然可以是「全能」的。同樣的推論﹕沒有國家可擁有100%的絕對主權,即是任意權力,但只要它擁有很強大很強大的自主權力,就算是擁有主權了。我們也許可把這情況稱作「主權悖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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