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剩餘權力 1. 甚麼是剩餘權力? 我唸政治學時,「剩餘權力」的英文是「residual powers」,誰知寫本章時,在網上略看資料,發現了原來另有一些說法,例如「reserved powers」,「residuary powers」等等,幸好中文的翻譯就只一個「剩餘權力」,不會混淆。總之,這名詞的意思就是指﹕法律沒寫的權力,究竟歸誰所擁有? 換句話說,法律所規限了的權力,那就是板上釘釘,必須遵守……嗯,這一點也可能有人會異議,皆因擁有「法律解釋權」的人或機構,也可微調法律規限了的權力,不過這裏暫且不論。總之,假如法律沒有規定你可以做,也沒有規定你不可以做,即是法律沒有寫明的部分,這些權力就稱為「剩餘權力」了。 我且用一個有名的故事,來打個比方。 三百多年前,在安徽省桐城市,有一戶姓「張」的家人,鄰居姓「吳」。兩家相隔有三尺空地,吳家把它把這空地佔據為己用,另建牆壁,把家園面積擴闊了三尺。張家有成員是在首都當官的大學士張英(1637年至1708年),他們遂寫信給張英,要求主持公道。張英的回信是一句詩﹕「千里送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 於是,張家把自己的牆退後三尺,巷闊依然是三尺。吳氏見狀,擴建了的牆也不要了,把三尺地交回出來。於是,兩家之間有了一道六尺的牆。這條巷子因而稱為「六尺巷」,是當地有名的名勝。 桐城市是中國有名的文化中心,以寫散文著名,是為「桐城派」,代表人物是方苞、劉大櫆、姚鼐等。在明、清兩朝,一共出了進士236人,舉人793人,貢生、監生不計其數,其中最有名的,就是張英、張廷玉(1672年至1755年)父子,兩人均官至軍機大臣,因而有「父子雙學士,老小二宰相」的美稱。 古龍小說《多情劍客無情劍》的主角李尋歡自己、父親、哥哥等3人均是探花,是以門口一副對聯寫著﹕「一門七進士,父子三探花」,想來靈感應出自張家。’ 為甚麼張、吳兩家會為巷子而發生爭執?無他,正是因為產權不清,地契業權沒寫清楚。這「剩餘產權」究竟由誰擁有?本來這得由官府去作出判決,但由於張英以政治手法化解了,因此不用訴諸官府。但這樣一來,究竟產權誰屬的問題,也就永遠沒有解決了。
2. 公權力下的剩餘權力 前文所引用的,是私有產權下的剩餘權力﹕究竟「剩餘」的產權歸誰所擁有?事實上,很多金錢官司,正是因產權不清,也可說是「剩餘權利」寫不清晰,因而引起。其實我只是為了令到大家的概念更清楚,因而用上了產權官司,來作說明,現實上,我們不會用「剩餘權力」去形容經濟、產權的狀況,這名詞通常只會用在公權力的範疇。 我在內地的網站,試圖找出「剩餘權力」的定義,得出了這些﹕「社會科學概念,指的是在聯邦制國家中,憲法未能列舉的權力。在聯邦制國家,聯邦的權力與各成員單位的權力通常由聯邦憲法加以規劃,憲法未能列舉的稱為『剩餘權力』,有的國家由各成員單位保留(如美國),有的國家推定為由聯邦享有(如加拿大)。」 這說法並不正確,皆因剩餘權力可存在於所有法制之中,廣義上,在私人公司、在社團、在政府,只要有法律條文,就必然有剩餘權力。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 (1689年至1755年) 認為法庭只是「法律的口」,可以完全客觀地依照法律條文作出判決。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事。立法者不可能未來所有會發生的可能性全都寫出來。如用數學來做類比﹕法定權力可比作有理數,剩餘權力可以作無理數,理論上,無理數的數目可以是無窮無盡。 然而,「剩餘權力」這概念,當被人們提起時,大多數是在公權力的範疇,甚至主要是在憲法的解釋方面,很少會在其他的範疇被提及,也是事實。我也不知道這名詞究竟是不是始於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關係,不過,我認識這名詞,卻的確是來自美國政治和美國史,這也是最經典的個案。 美利堅合眾國的所謂「成立」,是一連串的事件的結果﹕ 1776年,13個在美洲的英國殖民地共同發表了《獨立宣言》。1781年,13個殖民地通過了《邦聯條例》,成立了「美利堅合眾國」。1783年,美國成功打跑了英國,但它們發現《邦聯條例》的條款並不太適合於國家的長期發展。因此,1787年,13州在費城開會,1788年完成了《美國憲法》,根據這部憲法,聯邦政府的權力更大,相對而言,州政府的權力就減少了。 《美國憲法》在1789年3月4日實施,標誌著美利堅合國的正式成立,但其實在在這日,只有9個州簽署承認這份憲法,直至1790年5月29日,全部13個州均簽署並在州政議會通過了《美國憲法》。直至二百多年後的今天,美國已有50個州。 然而,《美國憲法》有一個法律漏洞,就是它並沒寫及在美利堅合眾國的州,究竟有沒有脫離聯邦政府、獨立的權力/權利呢?這就牽涉到剩餘權力的問題了。 1860年至1861年,這剩餘權力的問題受到了挑戰。南方7個州﹕南卡羅來納州、密西西比州、佛羅里達州、阿拉巴馬州、喬治亞州、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薩斯州因不滿聯邦政府的種族政策,宣佈脫離聯邦政府,另行成立「美利堅聯盟國」(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 然而,聯邦政府並不認為州政府有脫離的權力,於是出兵討伐。這場戰爭從1861年打到1865年,聯邦軍死了11萬人,南方軍死了9.3萬人,以聯邦政府獲得了最後勝利。以人口比例計,這是美國史上傷亡人數最高的戰爭。 Margaret Mitchell(1900年至1949年)寫的小說《Gone with the Wind》便是以這場戰爭為背景的愛情故事,總銷量達到三千多萬冊。這部小說改編的電影中文譯為《亂世佳人》,在1939年上映,得到了10項奧斯卡金像獎,當時的票房是3.9億美元。有研究說,在撇除通脹因素後,這是史上票房最高的電影。 從這場戰爭的結果,決定了《美國憲法》有關「州政府脫離」(secession)的剩餘權力,在聯邦政府的手上。
3. 法律解釋 直接點說,所謂的「剩餘權力」,就是對法律的解釋權﹕究竟誰可以解釋法律,也代表了誰可以擁有剩餘權力。譬如說,在今日的美國霸權下,它就是解釋國際法的最高權威,當它說人權凌駕於國家主權之上,世界上大部份的國家只有同意這解釋的份兒。 然而,在一國之中,在國家憲法的大框架下,憲法和所有法律的解釋權,也是即是「剩餘權力」,通常是由國內最高的司法機關所擁有。 《維基百科》對「法律解釋」,即「statutory interpretation」的解說是﹕ 「……是司法機構解讀和運用成文法的方法。當案件涉及成文法時,法律條文經常必須經過一定的解讀。有時法律條文的意義淺顯直白,但許多時候條文所用字句的意義會在一定程度上稍有含糊或不確定,因此法庭必須決定條文的準確含義。在確定法律條文的意義的過程中,法庭使用各種法律解釋的工具和方法,例如傳統的法律解釋原則、立法過程、以及立法目的。……司法機構運用法律解釋的規則來解讀立法機構所立的成文法,以及根據立法授權頒佈的受權立法,例如行政機構的規章等。」 《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有說﹕「……在一切有關大使、公使、領事以及州為當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審理權。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關於法律和事實的受理上訴權,但由國會規定為例外及另有處理條例者,不在此限。」 審理一宗案件,判決時所寫的判詞,往往已等於對法律的解釋,也即是把某些剩餘權力給予定義。換言之,審理權在某程度上相等於解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指明了人大常委會,也即是中國立法機關下面的常設部門,它也是實質上的最高司法機關,也擁有「法律解釋」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則說﹕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換言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有解釋權,但這解釋權並非至高無上,在其上面,還有一個人大常委會,擁有凌駕於其上的更高的解釋權力,稱為「人大釋法」。直至作者寫到此時為止,人大常委會一共就香港事務進行過5次釋法,分別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1年、2016年。
4. 3大原則 擁有「法律解釋權」只代表了擁有剩餘權力,大體上,它必須根據法律條文去作出解釋,而不能另創法律條文。用另一種說法,它必須依著「路徑」去走,只是當它貼著路徑的邊緣走,可以是左緣,可是是右緣,把路徑朝著有利於自己的方向去擴闊了,如此而已。 最簡單的法學概念,司法機關的「法律解釋權」有3大原則,姑且下錄﹕
德國歷史法學家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年至1861年)的說法大同小異,不過用上了不同的字眼﹕literal rule= Grammatical interpretation,mischief rule=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然而他卻並沒有寫及「黃金法則」,但卻加上了一條叫「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即是要參考前文後理,才好作出解釋。 5.酌情權 雖然最高司法機關通常享有法律解釋權,但是,負責執行法律的,始終是行政機關。因此,行政機關也難免享有某些剩餘權力。或許可以這樣說﹕在被司法機關推翻其行為之前,行政機關擁有即時的法律解釋權。 好有一比﹕傭人手上的買菜錢就是「法律」,她無論買甚麼菜,總不能超越這「法律」的限制,也即是說,其數目不可能超過手頭的錢。主人講明了,她作為「行政部門」,可享有買甚麼菜的自由/權力。假如有一天,她把全部的買菜錢,只買了一條游水海鮮,當晚主人一家四口,只有一道菜,因而大怒,從此規定了她,以後最少要湊齊三菜一湯,但買甚麼材料,仍然繼續由傭人決定。 主人這行為,就是最高司法機關對傭人行使「法律解釋權」,其解釋方法是根據「黃金法則」。至於傭人,一頓晚餐只買了一條魚,當然是犯錯,但這也屬於她的權力範圍。這「行政部門」的權力,叫作「酌情權」。 交通警截住一位違例司機,他可以運用酌情權,去決定究竟是否向違例司機發出告票,如果法例規定他必須發出告票,一旦隱匿而被政府發覺,反會被控瀆職,這即是說,交通警並不擁有這這方面的酌情權。 Anwar al-Awlaki (1971年至 2011年) 是美國新墨西哥州出生的葉門裔伊斯蘭教士,也是基地組織葉門分支的首領。他因涉及恐怖襲擊而被被美國政府通緝。2011年9月30日,美軍派出無人飛機在葉門發射導彈,擊斃了他。 這是「法外殺人」(lawful extra-judicial killing),背後的依據是反恐法例,但究竟是否違憲呢?很明顯,這正是美軍使用了酌情權。 很多國家的立法機關都解釋過行政機關不能「酌情」地侵佔其他機關的權力,例如美國在1928年的「J. W. Hampton, Jr. & Co. v. United States 」的判詞,也申明了」禁止授權原則」 (nondelegation doctrine ) 1928) ,即是國會有「默示權力」(implied power),根據「可以理解的原則」(intelligible principle),去約束行政部門使用其酌情權。或者直接說﹕「國會授權給行政部門是違憲的。」(Held that the delegation of power is not unconstitutional.) 但從現實來看,沒有法例可以詳細到把每一個可能性都列舉出來,因此,剩餘權力也是不可避免的。
6. 任意權力 「酌情權」一般譯作「discretionary power」,但這英文字也有「任意權力」的意思。 廣義地看,所有的權力,都可以說成是「discretionary power」,因為如果沒有任何任意的自主權,就沒有權力可言。從字義來來看,「權力」本身就有「自由」、「任意」的成份。所以,我們可以說,「酌情權」是剩餘權力,但「任意權力」雖然也是「discretionary power」,但卻其蘊含的權力意涵,卻是「做甚麼也可以」。 當然,世界上沒有絕對的「任意權力」,皆因這權力必須配以「無限大的力量」,才可以做到。卻遠遠大於剩餘權力。不過,退一萬步去定義,只要是很大大的權力,也可以馬馬虎虎,算作是「任意權力」。 1914年6月28日,為塞爾維亞之國慶日,奧匈帝國皇儲弗朗茨‧費迪南大公(Franz Ferdinand von Österreich-Este,1863年至1914年)夫婦在波士尼亞首都Sarajevo視察時,被6名塞爾維亞的刺客所殺死。奧地利一方面向塞爾維亞提出要求,包括和奧匈政府合作,壓制一切的反奧行動及檢控涉案人士,包括官員和軍官等等。 另一方面,7月5日,奧地利皇帝兼任匈牙利國王法蘭茲‧約瑟夫一世(Franz Josef I,1830年至1916年),給德國皇帝威廉二世寫了親筆信,要求同屬德意志民族的德國強有力的支持。第二天,也就是7月6日,德國皇帝回了電報,稱「約瑟夫皇帝可以確信,德國皇帝將忠實的站在奧匈帝國一邊,就像他們的聯盟和傳統友誼所要求的那樣。」這封回電史稱為「空白支票」(the blank check)。 奧匈帝國得到了這承諾,等於得到了來自德國的任意權力,於是向塞爾維亞發出最後通牒。由於不滿意塞爾維亞的回應,7月28日,奧匈帝國向塞爾維亞正式宣戰了。 法蘭茲‧約瑟夫一世也很謹慎,在發出最後通牒之前,再向德國證實一次其承諾。由於當時德國皇帝威廉二世(1859年至1941年)正在和皇后調情,就告訴進來通報的衛兵,出去告訴奧匈帝國的信使,如果俄羅斯出兵,我一定出兵為奧匈帝國而戰。就這樣,雙方君主沒有見面、沒有對話,也有正式協議,便捲入了這場戰爭。 誰也猜不到事後的發展﹕法國、英國、俄國、鄂斯曼帝國,以至於美國、日本、中國,幾乎大半個世界的國家,都參與了這場史無前例的大戰,打了4年3個月14日,共有6,500萬人參戰,2,000萬人受傷,超過1,600萬人喪生,其中900萬士兵和700萬平民,以當時幣值,損失1,700億美元,德意志帝國、奧匈帝國、鄂斯曼帝國滅亡。 這一切,均是源於當日威廉二世發給法蘭茲‧約瑟夫一世的空白支票,把德國的「任意權力」給了對方去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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