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自主權 1. 日常語言下的自主權 我隨便在網上一找,「自主權」指的是「個人對自己的事情所具有的自行支配的權力,不受外人的干涉和影響的。」又或者是﹕「擁有法律全權為自己的利益而進行活動,不從屬於別人的權威。」 這還有其他附屬的條款,如「經營自主權」﹕「是指相對人(主要是企業)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礎上所擁有的調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財力,自行組織生產經營的權利。」又或者是「婚姻自主權」﹕「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簡單點說,在日常語言中,「自主權」是一種權力,可以是法律的規定,也可以是個人與其他人互動下的慣性,在這些規範下,個人下決定的「任意性」(discretion)的程度。
2. 政治下的自主 政治上的「自主權」譯作「autonomy」,或是「self-governance」,其意思是「自我管治」,也即是「共同體內部的自治」。 在一個大國,不可能由中央政府去直接管治所有的人民,因此,地方政府有著一定的自治,是不可避免的規劃。地方政府自治權力有的比較大,有的比較少,例如美國,注重分權,地方政府的權力相對大,而且形形式式,各有不同。 在聯邦政府的大框架下,主要分為三級行政管理﹕ 第一級是州、華盛頓特區,領地(即自由邦),原住民國內屬國(即印第安保留地)。 第二級是郡(county)、路易斯安那州獨有的堂區(parish),阿拉斯加獨有的自治市鎮、非建制自治市鎮、非自治市鎮、普查區域,關島獨有的村(village),美屬薩摩亞和美屬維爾京的區(district)。 第三級是地方(place),鎮區(township),波多黎各獨有的自治市區(barrio),以及作為印第安保留地Navajo Nation的會堂會堂(Chapter house)。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獨立於三級政府之外的其他自治地方,例如保留地,國會選區,業主協會,聯繫國(即托管地),軍事基地,聯邦飛地,非合併地區,=,政府委員會,鬼鎮等等。 這其中需要解釋的是﹕「業主協會」(homeowner association)是由業主自治的大廈,「聯邦飛地」(federal enclave)是直接由聯邦政府管治的土地,不過卻是在州的土地之中,「鬼鎮」(ghost town)是被荒廢了,現時已無人居住的鎮,單單在堪薩斯州,就有超過六千個。 根據《維基百科》的「浸豬籠」條目﹕「是古代中國、越南社會一種私刑懲罰。在中國流行於明清兩朝時期,在中國主要為處罰犯了通姦的人。在越南則用來懲罰竊賊。」「行刑者會把犯人放進用竹子編成的豬籠,在開口處綑以繩索,吊起來,然後放到江河裏淹浸。輕則讓犯人頭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時候。重則把犯人丟進水裏活活溺斃。」 查在中國,自從秦朝開始,已有法例去懲罸通姦行為,包括了宮刑、杖刑、監禁,但官方從來沒有「浸豬籠」的刑罸。然而,官員卻對民間的私刑隻眼開隻眼閉,這也可以算是地方自治的一種,皆因官府的管治權力無法遍及所有村鎮地方,故此任由地方享有很大程度的司法權,官員的權力只管縣城,以及作為村鎮大宗上訴案件的最終裁判。 在現代中國,從省市到村鎮等地方政府的自我管治權力已被大幅削弱,,但也有5個省級自治區,分別是內蒙古、廣西壯族、寧廈回族、新疆維吾爾、西藏,它們可享有比其他省份更高的管治權力。
3. 主權與自治 前文我們講過「從屬國」的概念,這在廣義包括了﹕衛星國、聯繫邦、傀儡政權、新殖民地、保護國、附庸國、朝貢國、香蕉共和國等類型,毫無疑問,從屬國享有很大的自治權。 然而,我們如何分辨自治地區與從屬國的分別呢? 這答案很簡單﹕從屬國縱然並不享有完整的主權,但畢竟表面上是擁有主權。 滿洲國是在1932年至1945年存在的國家,是日本侵佔中國東北後,所建立的傀儡政權,主要統治階層是領土包括今遼寧省、吉林省和黑龍江省全境,但不包括關東州,即今日的大連地區,皆因租借了給日本,以及今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和河北省北部的原熱河省地區,首都設於新京特別市,即今日的長春市,1937年人口為36,933,206人。 事實上,日本的關東軍才是滿洲國的真正統治者,相比起美國的州,後者擁有直接控制的民兵,也可自由選出州長,反觀滿洲國的軍事力量由關東所控制,非但有很多從朝鮮半島徵召的朝鮮籍日本兵,其軍隊的調動、演習、裝備更換、人事變動都要經過關東軍司令部的批准。 1937年,日本強令滿洲國國務院通過《帝位繼承法》,皇帝死後由子繼之,如無子則由孫繼之,如無子無孫則由弟繼之,如無弟則由弟之子繼之。由於溥儀無子,因此其弟溥傑將是帝位繼承。之所以作此安排,皆因溥傑(1907年至1994年)的妻子是日本華族,嵯峨實勝(1887年至1966年)侯爵的愛女嵯峨浩(1914年至1987年)。溥儀兄弟一直擔心,假如溥傑夫婦生出了男丁,說不定關東軍會殺掉他們,把混了一半日本基因的溥傑的兒子捧上帝位。 順帶一提,嵯峨浩是美女,嵯峨實勝也是俊男。 另有說法則認為,日方並不打算讓溥傑繼承滿洲國皇位,而在1937年,溥儀與日本關東軍司令另外簽署了備忘錄,規定滿洲國皇位繼承人由日本天皇選定,溥儀無權干涉。 換言之,滿洲國作為傀儡政權,連選出領導人的權力也沒有,其權力自然也遠及不上美國的州。然而,它是一個主權國家,表面上有統治權,而美國的州只有管治的自治權,皆因滿洲國有22個國家承認其主權國家地位,包括了大日本帝國、薩爾瓦多、多明尼加、波蘭、意大利、德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克羅地亞、斯洛伐克、(維琪)法國、西班牙、芬蘭、丹麥、蘇聯、蒙古人民共和國、蒙疆聯合自治政府、泰國、自由印度臨時政府、緬甸、菲律賓,以及汪精衛(1883年至1944年)的國民政府。
4. 邦聯制 在聯邦制下,中央政府屬下的聯邦並沒有獨立的主權。 俄羅斯聯邦一共有22個「共和國」,包括阿迪格、阿爾泰、巴什科爾托斯坦、布里亞特、達吉斯坦、印古什、卡巴爾達-巴爾卡爾、卡爾梅克、卡拉怡伊-切爾克斯、卡累利亞、科米、馬里埃爾、莫爾多瓦、薩哈、北奧塞梯-阿蘭、韃靼、圖瓦、烏德穆爾特、哈卡斯、車臣、楚瓦什、克里米亞等。 根據2020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第五條﹕1.俄羅斯聯邦由共和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俄羅斯聯邦的平等主體組成。2.共和國(國家)擁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擁有自己的規章和法律。」 這些共和國雖然擁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名字也叫做「共和國」,但由於只是「聯邦」的一分子,各自並不擁有主權。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第四條﹕「俄羅斯聯邦主權及於其全部領土。」換言之,全部主權由聯邦政府所擁有。 「邦聯制」的英文是「confederacy」,也叫「confederation」,根據《維基百科》的說法﹕「是一個由若干獨立主權國家組成的國家聯盟。一般說來,邦聯是結構鬆散的政治實體,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另外,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國)。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別行政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只有一種類型,即獨立的國家。」 現時存在的邦聯例如,如有27個成員國的歐洲聯盟,主要是經濟上的聯盟,英聯邦則由54個主權國家組成,其中有15國的國家元首英女皇,5個擁有自己的獨立君主,34個共和國。它們在旅遊、留學、貿易方面有很多的合作,表面上也共同遵守並實行多種價值觀,包括促進民主、人權、善政廉政、法治、公民自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自由貿易、多邊主義、世界和平等等,不過這只是口頭說說,實質執行的並不多。在軍事和外交上,則並無實質的約定,還有,每4年舉行一次英聯邦運動會,以作聯誼。 現在的邦聯已沒有軍事聯盟。現時的軍事聯盟的流行方式,多數由主權國家另外簽署獨立的條約所束縛,例如《美日安保條》。但在以前,主權國家之所以互相簽署邦聯條約,主要就是為了團結軍事力量。 1581年至1795年期間,海爾德公國、荷蘭伯國、澤蘭伯國、烏德勒支領地、上艾瑟爾領地、弗里斯蘭領地、格羅寧根領地等7個政治共同體,組成「尼德蘭七省聯合共和國」,俗稱「荷蘭共和國」,就是一個強大的邦聯,擁有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海軍,是典型的海上霸權國。 它在1672年至1678年打了法荷戰爭,分別在1652年至1654年、1665年至1667年、1672年至1674年、1780年至1784年,打了4次英荷戰爭。1794年,法國滅掉荷蘭共和國,並在明年一月,成立傀儡政權「巴達維亞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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