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公權力 1. 甚麼是公權力? 「公權力」的英文是「public power」,通常指的是由國家/政府在其管治範圍可以運用的權力。 從廣義上看看,馬會主席擁有權力,是馬會會員所賦予的,上市公司的主席或行政總裁也擁有權力,是股東賦予的,甚至是家長要求子女把每月收入的一部分,交給他來作為家用,概念上,也可以視作為「公權力」, 甚至小如是一間公司,只有2個股東,其中一個股東是唯一的董事,負責管理公司。這間公司的資產也不多,只有幾萬元。但是,這位董事在運營公司時,概念上,也算是使用了公權力。因為這些權力並非全部屬於他們所擁有,而是把其他人的權力也納為己用。 換句話說,公權力和「產權」是不可分的﹕一個人在使用不屬於你的權力,便算是在使用公權力,但究竟這權力是不是屬於某個人,應由「產權」來決定。這又牽涉到,究竟甚麼是「產權」呢?這又得另開專書,去作解說了。 至於馬會、上市公司管理階層、家長等人所享有的所謂「公權力」,只是屬於私人部門,和國家/政府無關,所以這只是「概念上」的公權力,也可以說是在「私權力框架下的公權力」,一般來說,人們不把這些視為「公權力」。
2. 社會契約 修昔底德(西元前460年至前400年)是古希臘歷史學家,他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史》的第一卷講出了一個大家都想到的基本事實﹕在古時,各族都佩戴兵器自衛,無論海上和陸地都互相劫掠,是雅典最先進入法治,禁止盜賊,從此人民平時上街可不攜刀劍。 前文提過的瑞士裔法國思想家盧梭,當然不會沒看過這本巨著。他在《社會契約論》的說法﹕政治權威在人類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 根據他的說法,社會自由使人成為國家的主人,卻遠未使人成為自己的主人。「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只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這就是書中那句膾炙人口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換言之,公權力就是來自所有人放棄自己自己的自由,把權力交給政府,而政府的權力則是來自被統治者的「承認」,這承認這就是法律,他筆下的「社會契約」就是所有法律的基礎。 以上只是引用了《社會契約論》對於人類把個人權力交給了所在的共同體,因而形成公權力的說法。 這書是一本共有4冊的巨著,除了以上的描述外,最大的部分是討論他心目中理想的政治制度,例如說「無論身體與智力如何不平等,人可以透過契約與權利達到平等」為基礎,又或者是人類究竟在甚麼情況下有權不去服從政府,諸如此類。然而,本系列作品的中心思想是循科學角度去闡釋政治,與本書主題無關的哲學思想,不贅。 然而,在把政治概念化了的本書,我把「政府」的概念廢去了,而是用「共同體」來涵蓋所有的權力載體,這包括了政府、軍隊、公司、教會、非牟利機構等等。當然,「公權力」這概念,也同樣地存在於所有的政治共同體之中。
3. 作用力與公權力 我特別發明了「作用力」這名詞,用來描述權力行使的流程。究竟甚麼是「作用力」,在本系列的其他專著會有論述。這裏先略作介紹﹕ 所謂的「作用力」,是最大和最基本的力量,作用是打出路徑,以及維修路徑……嗯,如果問甚麼是「路徑」,我會回答說,大約是建制和制度的意思,我會有一本專書,去講述這名詞和相關的概念。而「公權力」,就是擁有使用這制度的權力,你可以假想是「產權」的一部分。提醒大家,本系列也有一本關於產權的專書。 以上的說法,太過抽象,一般讀者可以難以理解。我且舉例以說明之。 1776年,美洲13個英國殖民地反抗英國,展開了「獨立戰爭」。開始時,殖民地兵團有4.6萬兵力,後來當然是越打越少。1781年,法國派了32艘軍艦,帶來了7,800名法軍,加入戰團。兩軍加起來有1.7萬人,打勝了關鍵性的「約克鎮戰役」 (Battle of Yorktown) ,終於在1783年,雙方簽定了《巴黎條約》,「美利堅」成為了首作獨立國家。 13個邦投入的軍事力量,是「硬作用力」。以2011年的幣值估算,花了24億美元,這是「金作用力」。至於大量的文宣,例如潘恩(Thomas Paine,1737年至1809年)寫的暢銷作品如《常識》(Common Sense)、《The American Crisis》等書,以及大量相關人物作用的人事川連等等,都是賴以致勝的「軟作用力」。 大家可能很納罕,為甚麼我會在這裏用「作用力」,而不是前文慣用的「力量」?理由是﹕我打你一頓,這是「力量」。但我打你一頓的目的和結果,是建立你長期聽我的命令的「制度」﹕以後不用每次打你,你都會聽我的說話辦事,打造出「制度」,或「路行」的,就是「作用力」。 當我們利用作用力建立了制度之後,你以後不單聽我的話,還聽我兒子的話,甚至是,我兒子不在了,你還聽我兒子指定的人承繼人的話。這位承繼人所行使的,就是「權力」。 13個邦在打勝英國後,立了「美利堅合眾國」,這就是用「作用力」打出來的「制度」。時至今時今日,美國已成為了史上力量最大的國家,而現時美國政府所有人員,從總統、國務院、議員,至司法系統所享有的權力,都是源出自當日它在獨立戰爭時憑藉「作用力」所打出來的「制度」。必須注意的是,從總統、國務院、議員,至司法系統所享有的權力,其實都是「公權力」,離開了崗位,就算是總統,一旦下台後,最多只擁有少量的金力量、軟力量,所擁有的力量/權力是很少的。
4. 公權力無處不在 國家/政府在行使權力時,也即是要你聽它的話,用不著每次打你一頓,或者是關你坐牢,只要透過立法機關,訂下了法律,絕大部分的人都會乖乖的聽話。換言之,它要你服從其指令,用不著次次都使用武力、金錢、或勸說。所以我才會發明了﹕「作用力」、「力量」、「權力」這三分法,以作出區別。 人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多數遇上的是公權力,要不就是「金力量」,即是有人付錢給你,要你服從對方的某些要求。至於作用力,即是打造出路徑的力量,最常發生的狀況,是議會的立法……注意,如果是憑藉關說去立法,就是「軟作用力」,皆因這是改變了路徑。但如果這只是遊說你去做一件事,或者是不做一件事,由於這是個別事件,並不影響力到路徑,因此這是「軟力量」,而非「軟作用力」。 從這定義看,絕大部份在國家/政府內的政治鬥爭,都可說是公權力的鬥爭,甚至可以說是人們為了爭奪/取得更多的公權力,因而作出的行為﹕ 國家領導人如總統、議員的選舉,固然是爭奪公權力,在60年代,非洲的軍事政變有27次成功奪得政權,70年代有30次,80年代和90年代各22次,迠這些政變的目的也是爭奪公權力。人們設法進入公共機構,例如在證監會當主席,也是企圖獲得公權力,政府官員希望升職,也是為了得到更多的公權力。內戰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全國性的統一政府,亦是為了得到更大的公權力。甚至是想得到國家勳章,也是想從公權力中,取得軟力量。
5. 延伸閱讀 上文說的概念,可能會比較深奧難解,皆因牽涉到很多不同的概念和名詞,而這些概念和名詞,是在前文沒有說過,而只是在後文,甚至是同系列的其他專著當中,才會逐一講到。 或許這樣說,在本系列原來的架構中,「公權力」本來自成一書,但如果它自成一書,其他本擬自成一書的概念又會遭到割裂,但當我把另外的概念自成一書時,則「公權力」的內容只有被割裂了。至於「私權力」,也會在專講「產權」的專書中,續有敘述。 這好比我要講述一個故事,有A、B、C,共3個主角,3人的故事有重疊部分,我究竟應先從哪個開始講起?無論從哪個講起,都難免重覆講述其餘2人的部分故事,正是古代作家常說的﹕一管禿筆,不知從何說起。但當你看通了他們3人的故事,便可以用上帝的視角,知曉其中的瓜葛糾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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