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授權 1. 權力的分享 小時候的志願,有的孩子想當警察,有的孩子想當醫生,有的孩子想當護士,有的孩子想當消防員,但沒有人比我更有大志﹕我想當超人,保衛地球。 除了保衛地球之外,如果超人有很強的權力慾,一心要當地球的最高領導人,也當之無愧,皆因地球上沒有一個人的武力比他更強,沒有人可以毀滅他,但他卻有能力足以摧毀地球。因此,他的地位沒有人可以取代。 換言之,假如超人真的存在,而他又願意擔任,必然是人類的當然元首。 在絕大部分社會生物的世界,通常都是由力量最強的一頭,去當領袖。例如前文講過的狼。黑猩猩通常也是最強的那頭去當領袖,但是也發生過第二、三強的聯合起來,共同殺掉最強的領袖的個案。 在小孩子的世界,也是常常由最強的那位,去當領袖,可以號令群孩,甚至搶其食物、玩具、零用錢,以及霸凌他所不喜歡的人,這些就是權力了。《多拉A夢》中的技安,正是兒童世界的寫照。 在古代社會,個人格鬥能力最強的人,也特別受人尊敬,意即享有更大的權力,此所以希臘傳說中,武藝高強的希臘第一勇士Achilles,和特洛伊城的第一勇士Hector,才特別為同伴所尊敬。 然而,在現代社會,人口太多,雙拳難敵四手,武功高強的作用已然很小很小,再加上武器的出現,從刀槍劍戟等冷兵器,到槍炮坦克等熱兵器,個人武力的作用更加渺小了,至於超級英雄,則人人皆知只有在電影和漫畫中,幻想地存在,真實並不可能。世界上權力最大的美國總統,相信其個人格鬥上的能力,比不上一個普通的二十歲青年,但他卻擁有權力去毀滅一個國家,殺掉幾十萬人口。 然而,就算你是超人,可以把意志凌駕於地球的七十多億人口,沒有人敢忤逆你的意思,你也不可能直接去把這七十多億人逐個逐個去分別管治,下達命令,而必然要授權某些人,去幫助管理的工作。這些被超人授權了的人,也等於是分享了他的無上權力。你縱是超人,也無法統治全世界,必須把權力同人分享。
2. 權力分工 猩猩王行使權力,固然是大權集中於一身,不用分類也沒有智力去作出分類。古代的部落酋長,也是大權集於一身,用不著分類。封建制度下國王手下的領主們,和國王的關係是上級和下級的關係,用不著分類,而他們對其統治下的人民,也是大權獨攬,沒有分類。 然而,一個領主或是一個地方官在當地,固然是大權獨攬,但是他們要有效管治,也要聘用手下,來作分工,而這些分工,也即是在權力上的分工。 以中國清朝時的地方官為例子,上任前,每人都要聘用私人助理,又叫「幕友」,或「師爺」,其中2位最為重要,一叫「刑名」,則法律專家,另一則叫「錢穀」,即財務專家。如果沒有這2位專家,則任何地方官均無法管治人民。 幕友主要是來自紹興,因而有「紹興師爺」的稱號。紀昀在《閱微草堂筆記》中說他們「無官之責,有官之權」,皆因他們只是地方官員的私人顧問/助理,不歸中央政府管理,因此「無官之責」,但由於地方官的專業知識不夠,完全要倚賴幕友的專業知識去管理人民,因而幕友便「有官之權」。 皇帝固然是集所有大權於一身,但是他要管理全國,也要任用官吏,這些官吏自然需要分工,因此也就有其分權。中國自隋朝開始,把中央政府分為「六部」,分別是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各設首長,稱為「尚書」。朝鮮和越南也作出仿效,前者稱為「六曹」,後者也叫「六部」 同一個政府之內,如要細分,可以分出無數個部門、無數種權力。如果只算大者,則夏朝開始,至秦漢時代,有「三公九卿」,不過每個朝代的「三公」和「九卿」的內容並不相同。 周朝時的「三公」是太師、太傅、太保﹕太師掌管邦治,即是行政長官,太傅掌管禮法,即是最高大法官,太保輔弼幼君,即是國王和國家的監護人。西漢時的「三公」是司徒、司馬、司空,也有加上「大」字,即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司徒即是丞相,是行政長官,司馬即是太尉,是最高軍事統帥,司空負責監察,相當於現時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書記。東漢時的「三公」也是太尉、司徒、司空。 然而,不管把權力分為多少個部門,這些部門全部都是在皇帝一人之下,這好比在一間公司,不管分成幾十個部門,但統統是老闆的一言堂,最終還是一人說了算。
3. 授權的4種特徵 以上的行為,叫作「授權」,即是「授予權力」的意思。具體文字用法是﹕皇帝「授權」給三公九卿,又或者是說,皇帝把「權力」「授予」給三公九卿。 根據《百度百科》的說法﹕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物件,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即主管將處理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 《百度百科》列出了「授權」的4個特徵﹕
4. 授權與分享 我有一塊餅,分給你吃了,我就沒得吃了。可是,如果我有權力,分了給你之後,我還有沒有這權力呢? 地方官的幕友,權力來自前者,後者雖然有權力,但這卻是前者「授予」的,隨時可以收回,前者也隨時可以同時使用,和後者的使用並不違背。同樣地,皇帝是把權力「授予」給三公九卿,他可以同時使用這權力,也可以收回這權力,這和「授權」給三公九卿這行為,並不互相矛盾。 同樣原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0年4月4日公布,1997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香港基本法》第二條寫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2007年6月6日,中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中央於人民大會堂舉辦《基本法》落實十周年座談會上討論到香港的「剩餘權力」問題﹕ 「中央授予香港特區多少權,特區就有多少權,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央還可以再授予特區權力,但不存在所謂的(特區)剩餘權力問題。…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反對三權分立,因而確立了行政主導為香港的管治原則。」他綜述三個要點,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權;二是本港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三是《基本法》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法律保障。 |
目錄 | 書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