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甚麼是職權?
因權位而得到的權力,稱為「職權」,即是「職務範圍以內的權力」。任何一個有工作職位的人,不管高低,均有職權,只是總統的職權比較大,厠所管理員的職權比較小。一言而蓋之,「職權」是一個法律概念,是由「權位」去定義的權力。
然而,當我們說到「權位」,多是指位高權重的人,例如總統,但卻不會說厠所管理員是「權位」。後者只是有其職權,正是有權亦有責,厠所管理員亦有其「職責」,也即是清潔厠所和打理一切有關厠所的事務。可是,後文將會講到的「權責」,正如「權位」,不會用來描述權力含金量不高的職位,也只限用於權力巨大的人士。
「職權」這個名詞,應該是近一、二百年的發明,是來自西方的概念。就我所知,在晚清之前,並沒有這個名詞。
2. 公權力下的職權
美國是世上力量最強的共同體,其總統也是世上最大的職權,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款﹕「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的總司令,並在各州民團奉召為合眾國執行任務時擔任統帥;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官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件的書面意見,除了彈劾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發緩刑和特赦。」
「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讚成;他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
「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
還有第三款﹕「 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在特殊情況下,他得召集兩院或其中一院開會,並得於兩院對於休會時間意見不一致時,命令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期為止;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他應注意使法律切實執行,並任命所有合眾國的軍官。」
然而,這些強大的實權只是公權力下的的權力,當美國總統卸任後,哪怕只是卸任一小時,甚至是一分鐘,其權力也會煙消雲散。但反過來說,在卸任,他還是擁有總統的所有權力。
執筆時的美國卸任總統一共有位﹕克林頓、小布殊、奧巴馬、特朗普,然而,他們已沒有實權,只有軟力量,也即是在政治上的影響力。皆因他們所擁有的「職權」,只是附屬在公權力下的權力,並非由其私人擁有。
3. 黨權與政府權力
在中國,《憲法》第二十九條說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第六十二條則說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然而,《中國共產黨章程》則說明了﹕「中國共產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絕對領導。」至於實際上的操作,則軍事委員會分為兩個,一個屬於中央政府,另一個則屬於共產黨,而這兩個委員會的主席通常是同一人,因此不存在矛盾的情況。
軍事委員會的前身是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是毛澤東,1954年後改為國防委員會,先後由毛澤東和劉少奇出任過主席,1983年後改為軍事委員會,主席先後是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
不管《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怎麼寫,真實的情況就是,中國的最高領導人就是解放軍的最高領袖,正如毛澤東說過的「槍桿子出政權」。雖然在大體上,政府和軍隊是分權而立,政府動不了解放軍,而解放軍也不會對政府指手劃腳,但到了最要緊的關頭,解放軍還是可以控制政府的最高決策。
最後要指出一點,就是不論一個人在政黨內的權力,抑或是在軍中的權力,都是公權力。當他離開了權位之後,失去了職權,這權力就消失了。反過來說,如果他離開了權位,仍可享有實權,這便可算是他的「私權力」,下文講到在上世紀30年代「無權位有實權」的蔣介石,就是一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