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權利 1. right 「權利」這名詞,早在戰國時代已經有了。《筍子‧勸學》說﹕「是故權利不能傾也,群眾不能移也。」南朝時史學家范曄寫的《後漢書‧董卓傳》也有﹕「稍爭權利,更相殺害。」 以上的「權利」的意思只是「權力」和「利益」,並不相等於現代意義的「權利」。現時日常用語的「權利」,應是來自英文的「right」和德文的「Recht」,顧名思義,英文的「right」有「正確」和「應該」的意思,意即「你應該所得到的」。第一個作此翻譯的,是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1864年在翻譯Henry Wheaton寫的《萬國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所採用的譯法。 簡單點說,「權利」就是你應得的「利益」。前文已經解釋過甚麼是「利益」了,問題是﹕甚麼是「應得」呢?
2. 法律上的「應得」 不論你簡單地看《維基百科》,或者是從Google search裏找尋,甚至是到圖書館找書,或者是到書局買書,十居其十,找到的「權利」定義,是法律的概念,指的是你在法律上應得的。 《大韓民國憲法》第二章「國民之權利及義務」中從第十條到第三十七條,即把國民的權利明寫了出來﹕ 例如說,第十條是﹕「全體國民具有人的尊嚴和價值,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承認並有義務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是﹕「①全體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因其性別、宗教信仰、或社會地位的差異,而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等一切領域內,受不同待遇。②不允許社會的特殊等級制度,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建立這一制度。③授勳等榮譽,其效力以接受者為限,並不因此附帶任何特權。」 第十二條是﹕①全體國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不受逮捕、拘捕、關押、搜查和審問,非依法和依合法程序不受處罰、保安處分及強制勞役。②任何國民不受拷問,也不被迫在刑事上作不利於己之供述。③逮捕、拘捕、關押、搜查時,應出示按檢察官要求、由法官簽發的具有合法程序的證件。但對現行罪犯和犯有相當於三年以上長期徒刑的罪犯,為防其逃脫和毀滅罪證,可事後補辦有關證件。④任何人受逮捕、拘捕時,有委託辯護律師協助的權利,刑事被告如無力依法雇請辯護律師時,國家可為其指定辯護律師。⑤任何人如拒不接受逮捕、拒捕的理由和辯護律師幫助的權利時,不受逮捕和拒捕。對受逮捕、拒捕者家屬等法律規定人員,應立即通知其理由和時間、場所。⑥任何人受逮捕、拒捕時,有依法向法院請求審查該案的權利。⑦當確認被告的口供出於因受長久拷問、暴行、威脅、拘禁等不正當手段或受騙等其他手段,而出於非自願之供述時,或在正式審判中,僅據被告不利於己的口供為罪證時,不得確定被告有罪或課以刑罰。」 第三十六條是﹕「1. 婚姻與家庭生活應建立和維持在尊重人格和兩性平等的基礎上。對此,國家給予保障。2. 國家努力保護女性。3. 國家應保護全體國民的健康。」 第三十七條是﹕「1. 國民的自由和權利不得以憲法未列舉為由而受忽視。2.國民的一切自由和權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國家安全、維持秩序及維護公共福利的情況下,由法律進行限制。即使在法律限制的情況下,仍不得損害自由和權利的基本內容。」
3. 義理上的「應得」 本書講的政治,是生物學上的自然狀態,很明顯,法律是人為的,是任意的,生物學上,並沒有法律這東西。然而,權力是原始人有的概念,權利呢?未發明法律之前的原始人,究竟有沒有權利這概念呢? 我的第二個解說﹕英文的「right」,難道真的只有法律上的意思嗎?我說﹕「This is my right。」真的只是法律上的應得嗎?例如說,子女得到父母的愛,是他的「right」,這句話沒有錯,可是法律上最多只規定了父母要照顧子女,卻並沒講明父母要愛子女呀!情人節要和你的愛人渡過,這是你的愛人的權利,也是對方的right,這中文和英文都肯定沒有用錯,可這也並沒有法律規定呀! 有的人說,動物也有權利,雖然,好些國家都已立法,保障動物的權利,例如在1992年,瑞士在法律上已確認了動物是「生命」(beings),而非「物品」(things)。可是,莫非在沒有相關法律的國家,動物權利的概念就不存在嗎? 簡單點說,法律上的確有著對「權利」的定義,但權利卻並非法律的專利。換言之,就算未有任何法律規定任何權利時,權利也是存在的。甚至可以說,政治上的權利,早於法律上的權利。 人類除了講法律外,還會講求「義理」。所謂的「義理」,大約是「符合於一定的倫理道德的行事準則。」 然而,這「義理」其實是隨著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時空,甚至是不同的社會經濟背景,會有著改變。像瑞士的動物權益,在一百年前,人類可完全沒有這想法,更加不可能立法去對人類作出規限。 中國人很重視孝道,《孟子‧滕文公上》把父子關係視作所有關係的首位﹕“「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然而,日本雖然接受了中國的儒家文化,但卻並沒有接受孝道。 日本有一部很有名的電影,叫《楢山節考》,本來是一本小說,由深澤七郎(1914年至1987年)所撰寫,故事描述日本古代信濃國,即今長野縣,的鄉下,人民生活非常窮苦,男人為了辛苦工作,女嬰出生即賣給有錢人家,男嬰丟棄道旁。老人到了70歲,家人背到深山野嶺等死,避免消耗家中的糧食。
4. 公權力下的權利 所謂的「權利」,可以說成是相對於公權力之下,個人或共同體所享有的權益。這權益可以是由成文法規定的,也可以由習慣法所沿用的,甚至是可以是自然法的一部分。這種概念性的分析完全沒問題,然而,只要一個人擁有強大的武力,他完全可以踐踏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規矩,把所有人殺光、所有錢搶光、所有東西燒光,誰也阻止不得,但這等於是把共同體毀滅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共同體既已不存在,也就沒有了公權力,自然也不會存在任何權利。 反過來說,共同體必然有它衍生出來的「利益」,就算不是所有成員都能享受到它的利益,至少也有部分成員可以享用,否則不可能有人付出力量去維護它的存在,它也就必然覆滅。 所以,簡單點說,「權利」是「你應該得到的利益」,這是你作為共同體成員所應有的分額。但究竟甚麼是「應該得到」,定義就有很多很多了。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權利肯定和利益有關,是對受者有利的事情,如果是對他有害的,例如為國家免費勞動,那就是義務,不是權利了。
5. 權力利息 在英文,投資的所得稱為「profit」,可譯作「盈利」,在銀行存款的所得稱為「interest」,可譯作「利息」,如果作為動詞用,則是「收息」。「Interest」在英文也有其他的意思,例如「興趣」,以及「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又稱壓力團體或倡議團體,是指具有相同利益並向社會或政府提出合理訴求,以爭取團體及其成員利益、影響公共政策的社會團體。」 一間公司賺到了盈利,有責任要分配給股東,可是,股東們並不一定可以獲得盈利的全部分配。盈利會用作儲備,以應付未來所需,又或者是再投資,以圖令到以後賺得更多,更不消說的,也許大部份是被管理階層花差花差花掉了。英文把分到股東手上的部分,稱作「dividend」,中文譯作「股息」,也有譯作「股利」,或是「紅利」,如果作為動詞用,就是「分紅」。 在英文,「赤字」是虧蝕,但在中文,「紅」是有「利潤」的意思,「分紅」就是「把利潤瓜分」。然而,「紅利」的英文對應「bonus」,皆因有份分「紅」或「bonus」的人,除了股東外,還包括員工在內。而且一般而言,給員工的分紅,往往不是均分,而是多勞多得。所以這名詞的定義不及「dividend」般精確。 其實,在中文,「profit」是「利」,我們要想「賺」到「利」潤,必須用很鋒「利」的刀,即是能力,才能賺得到。如果刀鋒不「利」,非但賺不到錢,反而可能會虧本。「Interest」是「息」,「息」即是「呼吸」,是要像呼吸那樣自然,便能產生,所以只要「休養」,便能「生息」。不過,現在的人當然沒有理會這些細分。 國家和有限公司一樣,都是共同體,因此,我們可以把國家的人民看作是公司的股東。因此,國家把人民的部分權力收起來,合而成為「公權力」,人民則在公權力的大框架下,得以行使一小部分的權力,這好比股東把錢投進公司,公司賺了錢,把部份利潤以「dividend」的形式分發給股東,這些「dividend」,是股東投資後「應得」的利潤,因此可以稱為「right」,即「權利」。 注意,西方政治哲學家寫了很多很多書本,去解釋政治「應該」是怎樣,甚麼利益是人民「應該」得到的,這些「應該」是有著道德性,甚至是宗教性的指導方向。可是,本書所講的「應該」,只是用來分析名詞的工具,皆因本書的主題,是把一些名詞給予定義,企圖藉著這些定義,去解說作者心中的一套政治科學理論架構。換言之,這些「應該」,只代表了當初發明這名詞的人心目中的「應該」,而非作者心目中的「應該」。
6. 權力助長權利 權力和權利這兩的本章的主題,就是自然矛盾,而這矛盾證明了這兩者的關係是纏夾不清的。自由就是最佳的例子,它究竟是權利,還是權力?權力和權利是一體的兩面,兩者是分不開的。你也可以說﹕權力包括了可以取去別人的自由,自由則是規限對方的權力的一種方式。 在公權力下保障的自由,是權利。但這權利是有限的,皆因在某程度上,也還需要使用權力,去保障個人的權利。 誰都知道,有錢就有權力,所以窮人用言論去誹謗有錢人,會被民事控訴,但有錢人誹謗窮人,則窮人無錢去向有錢人提出訴訟,也即是無權去作出反抗。換言之,有些權利也要擁有權力,才能作出申張。 有權力才肯定有權利,就是在標榜人權的西方國家,你有錢聘請律師,你的權利也會比窮人多出很多。 O.J. Simpson是美式足球員,被指控於1994年犯下兩宗謀殺罪,受害人為其前妻(Nicole Brown Simpson,1959年至1994年)及其好友Ronald Goldman(1968年至1994年)。儘管在這宗案件中,控方示出大量不利Simpson的證據,包括了案發現場的血液與他的基因吻合,這機會率只有1/1.7億。然而他花了一百萬美元來作律師費,官司居然勝訴了,他被判無罪。 至於完全沒有權力的人或共同體,若然遇上了官司,只有仰人鼻息,其「權利」顯然遠遠比不上「有權力」的人。
7. 權利的界限 前文引用的《大韓民國憲法》把各式各樣的「自由」寫進了第二章「國民之權利及義務」,這證明了,自由是權利的一種。故此,言論自由也一種權利,在很多國家,憲法規定了人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但是,正如前文講過,權力有界限,權利也有界限,就是在人民權利很高的政府,例如說,對於言論自由這種權利,也有限制。 例如說,冰島共和國的《憲法》第72條講明﹕「每個人都有以印刷品表達其思想的權利,但須對其所發表的文字負上法律上的責任。不得實行新聞檢查或規定對新聞自由的其他限制。」在這憲法條文下,人民要為其言論所負的「法律責任」,除了民事上的誹謗之外,還有一些刑事罪行,如煽動暴動的最高刑罸,是監禁3年。 權力有界限,權利也有界限,自由是權力的一種,也是權利的一種,從此推出,自由必須也有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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