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越權 1. 有權才能越權 「越權」的英文是「ultra vires」,意即「beyond the powers」,中文是「超越許可權或權力範圍」,反過來說,如果在權力範圍以內的,則稱為「intra vires」(within the powers)。 這名詞有一個特點,就是你必須要有權力,才可以「越權」,也即是說,你是超「越」了本來擁有的權力,才叫「越權」,否則只能是「侵權」。 1911年10月10日,中國爆發了「武昌起義」﹕革命黨攻佔了南方多個政,北方的清朝政府則由內閣總理大臣袁世凱(1859年至1916年)掌握全權,很快便獲得了初步的反攻成功,但他卻決定暫時休兵,12月1日,雙方於武漢締結了《武漢地區停戰協定》,12月8日,袁世凱派遣了唐紹怡(1862年至1938年)作為代表動身,翌日開始與南方各省代表伍廷芳(1842年至1922年)會面交涉。 唐紹儀出生於廣東省香山縣,即今日的中山市,讀過香港的皇仁書院,即是革命黨領袖之一孫文(1866年至1925年)、香港富豪霍英東(1923年至2006年)和何鴻燊(1921年至2020年)唸過的那一間。12歲時,作為第三批「留美幼童」,被清朝公費派至美國留學,在唸哥倫比亞大學時,清朝全撤留美學生,唐因而退學。 1899年至1906年間,後來當上了美國總統的胡佛(1874年至1964年)在英商墨林公司(Bewick, Moreing & Co.當在華代表,因1900年的義和團事件,唐紹儀無意認識了胡佛,兩人成為了終身好友。 唐紹儀熟悉洋務,也是袁世凱的長期合作伙伴,當過奉天巡撫、郵傳部尚書。1908年,由於溥儀(1906年至1967年)即位,他為避諱而改名為「唐紹怡」,1912年,溥儀退位後,改回原名。 他的談判對手伍廷芳也是廣東人,祖籍新會,生於南洋的英屬馬六甲,本名「伍才」。14歲時到了香港的聖保羅書院就讀,也即是今日香港政界名人鍾士元(1917年至20181年),曾鈺成,名嘴蕭若元的母校,不過最有名當數興中會的創辦人楊衢雲(1861年至1901年),民國初年曾有小學課本稱他為「國父」。 他在28歲時自費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攻讀法律, 1877年畢業,是英國首位華人大律師,回港時,偶遇香港總督軒尼詩(1834年至1891年),因而被獲准成為第一位在英國殖民地(香港)擔任律師的華人。1879年,香港律政司返回英國,軒尼詩提議由伍署理,遭到在港英國人反對,只好作罷。1880年,軒尼詩委任伍為定例局首位華人非官守議員,「定例局」也即是後來的「立法局」,今日的「立法會」。 1882年,他由於炒燶地產,其「保家」軒尼詩又在當年離任,因而離港北上,出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李鴻章(1823年至1901年)的法律顧問,最有名的事件是在1895年的和日本簽署的《馬關條約》當換約全權大臣,後來先後去了美國、西班牙、墨西哥、秘魯、古巴等地當過外交官,和後來的美國總統老羅斯福羅斯福1858年至1919年)建立了私交。 1910年,他先向清廷辭職,再在向朝廷上表《奏請剪髮不易服折》,並在1911年1月15日在上海發動大規模的剪髮大會。辛亥革命後,他出任上海臨時主席。 總括而言,唐紹怡和伍廷芳算是背景接近,同聲同氣,在20世紀初期,二人還是外務部的同事,也都是當時尚書兼外交首長袁世凱的部下。。兩人先是密談,不久後轉為公開交涉,場地也由武漢轉移至上海英國租界地。 唐紹儀在上海,和剛從海外返國的孫文會面,兩人同時香山縣人。經孫的勸導下,唐的思想轉為「清廷不足保全,而共和應當推動」。於是,在和伍廷芳的會談中,兩人提議了停戰退兵、清帝退位,並且召開「國民會議」來「決定中國未來的政體」。 這顯然違背了清廷的利益,遭到了清廷君主立憲派的強烈反對,1910年成立的立法機構「資政院」議員中的196名議員,其中有20人聯名致電袁世凱內閣,指責唐紹儀「非議和也,饋獻江山耳」「名為清廷代表,實則事事為革命軍設計」。不消說,袁世凱非但堅定地否決了此一提議,並嚴厲斥責,指唐紹儀「越權」,皆因這關乎國體,唐並無此權力。 唐紹儀身為談判的全權代表,其建議是「越權」。然而,2個月後,袁世凱身為朝廷頭號大臣,在宮廷會議上提出皇帝退位和民國政府優待清室條件,這比唐紹儀提出的更進一步﹕連「國民會議」也省掉了,卻不算是「越權」。政治之任人搬弄,可見一斑。 14日後的1月26日,袁世凱手下段祺瑞等50位將領發布了《北洋五十將乞共和電》,2月4日,又發表《乞共和第二電》,講明「謹率全軍將士入京,與王公剖陳利害」,等於直接以武力恐嚇政府。清朝的實質統治者隆裕太后(1868年至1913年)於2月12日頒降懿旨,接受《優待清室條件》,其時5歲的溥儀退位。翌日,袁通電「贊成共和」, 2月15日,南京參議院正式選舉袁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2. 有法才能定義越權 第二個特點,就是你的權力必須是被法律界定了,才可叫「越權」。 在一個制度化了的國家,軍隊必須是客觀的存在,只能服從國家的法令,不可以參與國內公權力的政治鬥爭,否則便是越權。1946年1月16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周恩來在政協會議上就軍隊國家化發言說﹕ 「1.軍隊不屬於個人。即軍隊不得為個人私有,成為私家軍隊。2. 軍隊不屬於派系。即軍隊不得成為派系政爭的籌碼。3. 軍隊不屬於地方。即軍隊不屬於地方軍閥,成為地方割據的資本。4. 軍隊不屬於政黨。即軍隊不得為黨軍,任何政黨不得在軍隊中有公開或秘密之活動。」 他的結論是﹕「軍隊屬於國家。即軍隊應由代表國家的民主政權的機構來統帥。」 在制度化了的西方國家,政軍關係通常以法律定義得很清楚,軍人很少越權干預政治。美國固然不在話下,就是在納粹德國,軍隊也絕對依從法律,非但沒有越權干預政治,政府要求出兵開戰,亦從來沒有拖延拒絕。 岳飛(1103年至1142年)是宋朝有名的軍事將領,立下了輝煌的戰功,然而卻被皇帝宋高宗趙構(1107年至1187年)「特賜死」。 他的罪名第一條是當年在淮西之戰時,在舒州,即今日安徽省內,擁兵不動了2天,「帝趣飛應援,凡十七札」,收到了皇帝發來的17道詔書後,才慢吞吞的出發,24天走了218公里,任由友軍張俊和金兵戰鬥,「坐觀(友軍的)勝負,逗留不進」。 第二條罪名是「指斥乘輿」,「乘輿」就是皇帝的座駕,即是「皇帝」的別稱,「指斥乘輿」是對皇帝的大不敬,是極度嚴重的罪行。 第三條罪名是,「致(發信給)張憲意待謀反」,其實幹這事的是岳飛的兒子岳雲(1119年至1142年),張憲是岳飛愛將,岳升官到中央政府任職「樞密副使」,即國防副部長」後,張接掌了他的軍權。不過岳飛身為岳雲父親、張憲前上司,也脫不了關係。這宗案件的證據不足,被問及時,當時的宰相秦檜(1091年至1155年)回答說:「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看當時人對「莫須」二字的用法,應解作「必須」,也即是「一定」的意思。這句話的意思是﹕「雖然找不到確實的證據,但這件事一定存在!」 但實際上,宋高宗還有另外兩條不能宣之於口的越權罪名﹕一是他要求「迎回二聖」,即是把被扣押在金國的兩位前任皇帝,宋徽宗(1082年至1135年)和宋欽宗(1100年至1156年)奪回來。二是要求沒有子嗣的趙構快點「立太子」。以他身為軍人,這兩條雖然在政治上是名正言順,但在權力架構上都是越權所為,皆因軍人不應問政,是古今中外不變的傳統。
3. 公權力與越權 第三點,你所使用的,是公權力,才會算是「越權」,如果這是你的私人權力,例如你是皇帝,那就沒有「越權」可言。不過,如果是憲法下的總統,又或者是君主立憲制度下的皇帝,那便有可能會發生越權的情況了。 春秋時期盲人史學家左丘明寫的《左傳》說晉靈公﹕「厚斂以彫牆。從臺上彈人,而觀其辟丸也。宰夫胹熊蹯不孰,殺之,寘諸畚,使婦人載以過朝。」 這位晋靈公雖然做了很多壞事,但這並非越權,皆因他是國王,享有最高之權力,所以左丘明只是說他「不君」,即是「不是一個好國王」而已。而這位「不君」的國王,終於在西元前607年,被他的姐夫或妹夫趙穿所殺。
4. 不聽號令不算越權 「越權」是做出了超越法律權限的行為,然而,不聽號令,卻不算是越權。當然,在全世界,「玩忽職守」均是刑事罪行,在香港,「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這列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卻不算是越權。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不聽號令卻是合法的。 春秋時代齊國軍事將領孫武(西元前544年至前496年)寫的《孫子兵法》說﹕「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爭,君命有所不受。」那究竟在甚麼時候,方才可以不聽君王的命令呢? 《晉書‧帝紀第一》說﹕「(諸葛)亮曰:『彼本無戰心,所以固請者,以示武於其眾耳。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苟能制吾,豈千里而請戰邪!』」換言之,將軍在外戰鬥,戰事緊急,不可能千里迢迢,事事去詢問皇帝的意見。 這句話到了後來,變成了「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羅貫中(1320年至1400年)在《三國演義》一百零三回也引用了《晉書‧帝紀第一》的說法﹕「豈不聞:『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安有千里而請戰者乎?」馮夢龍(1574年至1646年)在《東周列國志》第一百回則寫道:「侯生曰:『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公子即合符,而晉鄙不信,或從便宜,復請於魏王,事不諧矣。臣之客朱亥,此天下力士,公子可與俱行。晉鄙見從甚善,若不聽,即令朱亥擊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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