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檢視過很多前人的文獻,都舉出過劣幣驅逐良幣的例子,其中一部份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這些例子違反了基本的條件。這也即是說,部份文獻所舉的例子有誤。
例如說,中國的王莽發行了「大泉五十」,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鑄造鐵錢,但是流行不廣。第一個大規模發行鐵錢的,則是梁武帝發行的四種五銖錢。以金屬價值而論,鐵的價格比銅低得多,所以新發行的鐵錢是劣幣,原來的銅錢才是良幣。在王莽和梁武帝的故事,他們發行鐵錢的先決條件,是立法把鐵錢定為唯一的合法貨幣,在當時的環境,使用銅錢是非法的行為。雖然,在民間,把銅錢和鐵錢夾雜使用,仍然是慣常的做法。
劣幣驅逐良幣的先決條件之一,是劣幣和良幣兩種都是法定貨幣。所以,以上的例子是不恰當的。
又例如說,南宋的紙幣,「會子」的發行。1160年,南宋政府「初命臨安府印造會子,許於城內外與銅錢並行。」因此,那時一共有兩種合法貨幣﹕銅錢和會子。當然了,有金屬支持的銅幣是良幣,而作為印刷品,一張張的會子是劣幣。這兩者雖然都是合法貨幣,但在民間,卻不是以等價來兌換。它的面值是1緡=1,000文。在發行的初期,民間匯價是1緡會子兌770文,到了1195年,由於通貨膨脹,變成了兌620文,到1236年,兌300文,1275年時,則只值192文了。
由此可見得,在當時,雖是有兩種合法貨幣,但也有兩種不同的兌換價。張五常的說法發揮了作用。
劣幣驅逐良幣的先決條件之二,是一共有兩種或以上的合法貨幣,但只有劣幣在市場流通,良幣則被收起來。以上的情況是兩種貨幣同時流通,只是有不同的兌換價。所以,以上的例子,也是不恰當的。
當然,劣幣驅逐良幣,也並非沒有例子。最典型的就是在歐洲的金銀複本位制。
複本位制,也即是有兩種法定貨幣。在複本位制之中,也可以根據不同的觀察角度去細分,其中的一種分類方法,就是兩種法定貨幣究竟是浮動匯率,或是固定匯率。像前述南宋的會子,雖然有官方兌換價,表面上是1緡會子=1,000文銅錢,但是官方不限制兌換,也就等於自由浮動匯價了。
歐洲從13世紀開始,已經同時流通金幣和銀幣,在這時,兩種貨幣的匯價是浮動的。隨著時間的過去,政府開始壟斷貨幣的發行,既然官方同時發行金幣和銀幣,那就不得不固定了兩者的匯價。例如說,在1663年,英國人開始發行guinea金幣,其價值相等於1鎊,或1磅白銀,也即是20先令。
但是,黃金和白銀的價格比率不是永遠維持不變的,而是不停的在浮動。因此,格雷欣法則發揮了作用。當金幣的價格高於銀幣時,金幣在市面絕跡,反之,則銀幣在市面絕跡。「失踪」了的良幣一共有兩個出路,一是藏在人民的家裏,二是跑到了別的地方。
美國在立國的初期,實行了金銀複本位制,法定兌換價是1﹕15。但是在其後的40年,金價漲到了1﹕15.6。在法國,金銀複本位的官方兌換價是1﹕15.5。結果就是在美國,金幣是良幣,銀幣變成了劣幣,於是,格雷欣出來了,劣幣驅逐良幣,人們精明地進行了黃金和白銀的對沖,白銀大量進入美國,金幣流出,令到美國從法定上的金銀複本位,變成了實際上的銀本位。
歐美諸國對此的應變方式,是不停的隨著市場價格,改變複本位的兌換價。例如說,英國在1717年,把兩種法定貨幣的兌換價改成1guinea金幣=21先令,這相等於1黃金﹕15.2白銀。
很明顯,金銀複本位制度製造出了不少混亂。到了19世紀,大部份的歐美國家都過渡到了更為簡單的金本位制度。
如果我們不把政府法定的「官方貨幣」來視為先決條件,而是以實際的市場流通來定義,則最熟悉的例子是港元和澳門元,一直以來,都是以1港元﹕1.03澳元的比例去掛鈎兌換。港元在澳門並非法定貨幣,但可以合法地流通。在市面上,只有澳門元在流通,永遠見不到港元。偶爾有一些香港遊客,闊綽地使用港元來作消費,澳門人會以1﹕1的兌換價收下來,然後藏在家裏,或者用1﹕1.03的兌換價,向銀行兌換。這就是劣幣驅逐良幣。